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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祥辉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汤祥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福建省古田县**巷乡**楼村**路**号。2009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祥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汤祥辉伙同汤某某(已判决)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闽侯县**镇、**镇周边食杂店低价收取香烟高价卖出。2015年1月27日闽侯县烟草局接群众举报后,指派甘蔗专卖管理所专卖执法人员在闽侯县**镇**村当场查扣被告人汤祥辉、汤某某驾驶的车辆闽****w8的小车以及车上香烟:84MM牡丹(软)21.4条,84MM白沙(和天下)8条,84MM白沙(软)171条,84MM七匹狼(软灰)229条,84MM玉溪(软)2条,84MM云烟(软大重九)3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真品香烟,价值人民币65518元。

被告人汤祥辉于2019年11月27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车辆情况、烟草专卖局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卷烟产品鉴别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李某某、程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祥辉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祥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祥辉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烟草经营活动,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551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祥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祥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祥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祥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世生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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