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宝孝,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江西省瑞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美玲,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炜,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升健,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6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蓝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蓝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2000********,畲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丘建銮,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冯某某、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廖升健、蓝某甲、曾炜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丘建銮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莫美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彭宝孝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曾某甲、蓝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18日至2月18日,自2019年3月18日至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汤某某开始从事高利放贷,并于2011年左右在上杭县临城镇金山商业城开设“政信地产”公司,以此为据点大肆从事高利放贷并实施暴力讨债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汤某某、彭宝孝以发放工资、给付部分生活费的形式拉拢、豢养、纠集无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曾某甲、廖升健、冯某某、袁某某、袁某甲、曾炜、蓝某甲、蓝某乙等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汤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彭宝孝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莫美玲、曾某甲、廖升健、冯某某、袁某某、袁某甲、曾炜、蓝某甲、蓝某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固定,为攫取高利放贷利益而有组织地在上杭县境内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四十余起,严重破坏上杭县辖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08年10月份,周某甲向汤某某借了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高利贷,由周某甲的丈夫陈某甲担保。2009年5月份底,被告人汤某某带领被告人曾某甲等人到上杭县**局**工商所找到陈某甲,强行将陈某甲的工资卡拿走。从2009年6月份至12月底,陈某甲的工资被汤某某强行扣走17900元抵债。
2、2009年至2010年间,林某甲先后向汤某某借款共7万元高利贷,2011年2月林某甲无法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某带领或指使被告人廖升健、冯某某、曾炜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向林某甲及其家属逼债。2014年,汤某某殴打林某甲,逼迫林某甲夫妻写了一张50万元的欠条,严重影响了林某甲一家人的生活。
3、2010年,刘某甲向汤某某借款5万元高利贷,2011年9月份至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汤某某指使曾某甲等人频繁打电话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刘某甲偿还高利债务,其间被告人汤某某还多次带领或指使彭宝孝、曾某甲、廖升健、袁某某等人到上杭县**镇**村**路刘某甲家中,采用骚扰、殴打等方式逼迫刘某甲变卖小车、房屋等偿还汤某某的债务,严重影响刘某甲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4、2010年8、9月份及2012年5月至10月份,李某甲先后多次向汤某某借款约30余万元高利贷,2011年11月李某甲无法支付高利贷债务利息。被告人汤某某带领或指使被告人冯某某、袁某某、廖升健、彭宝孝等人采取威胁、恐吓、骚扰、殴打等方式逼迫李某甲偿还高利贷债务。2012年2月及2012年11月,李某甲迫先后以44.5万元、125万元将其上杭县**小区**号楼**室、上杭县**汇景小区**号楼**室转让给汤某某抵债。
5、2010年下半年,蓝某丙向汤某某借款37万元高利贷,2011年5月份又为朋友杜某甲向汤某某所借的3万元高利贷担保。后杜某甲无力偿还高利贷债务就外出躲债,蓝某丙被迫为杜某甲偿还3万元高利贷债务。2012年6、7月份,蓝某丙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人汤某某就采取电话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蓝某丙于2013年上半年将上杭县**路**巷**号的房子折价约50万元转让给汤某某清偿债务。
6、2011年1月份以来,为向刘某乙讨要高利贷债务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汤某某指使曾某甲等人到上杭县**镇**村**路**号刘某乙家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软暴力方式逼迫刘某乙偿还汤某某的债务,造成刘某乙有家不敢回,严重影响刘某乙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7、2011年,陈某乙先后向汤某某借款约7万元高利贷,无法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人汤某某带领或指使曾某甲、廖升健、冯某某、袁某某到陈某乙家中,采用威胁、恐吓、骚扰、将家中生活物品扔到屋外等方式逼迫陈某乙还债。2011年11月份陈某乙被迫将自己上杭县**镇**村**路**号的住宅以27.6万元卖给汤某某以偿还汤某某的债务。
8、2011年上半年,梁某某向汤某某借款2万元高利贷。2011年7、8月份左右,梁某某无法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某带领廖升健、袁某某、冯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逼迫梁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9、2011年及2012年初,赖某甲先后向汤某某借款60万元高利贷。2013年3月份左右,赖某甲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某到上杭县**医院的监督岗拍摄赖某甲妻子朱某甲的照片发给赖某甲及指使被告人廖升健等人以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恐吓、砸窗户玻璃滋扰等手段强迫赖某甲、朱某甲夫妇偿还高利债务。
10、2011年,林某乙向汤某某借款10万元高利贷。2012年下半年至2018年,被告人汤某某指使彭宝孝、袁某某、冯某某、廖升健、曾炜、蓝某甲及蓝某乙、刘某丙、丘某甲等人长期到上杭县**镇**路林某乙的租住房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等暴力方式向林某乙夫妇讨要高利债务,林某乙夫妇被迫将身上仅有的少量生活费来支付高额利息或者将所欠高额利息转为借款本金,导致林某乙夫妇无法偿还债务,外出打工躲债,有家不敢回,严重影响其与家人的正常生活。
11、2011年7月,陈某丙、阙某某夫妇向汤某某借款10万元高利贷,同年10月无法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某带领或指使曾炜、廖升健等人到上杭县**镇**村**路**号陈某丙家,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软暴力方式逼迫陈某丙变卖家中店铺来偿还汤某某的高利贷债务。其间,陈某丙的妻子阙某某因不堪忍受逼债所带来的精神压力于2011年11月13日在自家卫生间上吊自杀。2011年12月,陈某丙被迫以自家店铺作抵押再次向被告人汤某某借款100万元,抵扣之前借款本息29万元,实际得款71万元。2013年下半年,陈某丙欠汤某某本息共计148.5万元时,被告人汤某某带领或指使彭宝孝、袁某某、冯某某、蓝某甲等人到陈某丙家采取威胁、恐吓、拍桌子等手段逼债,强行将陈某丙家的店铺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汤某某。
12、2011年,陈某丁向汤某某借款10万元高利贷,2012年开始无法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人汤某某、彭宝孝、曾炜等人多次以打电话或当面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陈某丁偿还高利贷债务。陈某丁被迫将所欠利息写成借款本金欠条,到2015年共写了100万元的欠条给汤某某,将自己位于**山附近约5000平方米的地皮折抵40万元的债务,至今还欠汤某某13万元本金。
13、2011年间,被害人罗某甲为朋友曾某丙向汤某某所借的15万元高利贷担保及自己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汤某某借款共计82万元高利贷。2012年5月,罗某甲无法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某、莫美玲、彭宝孝、冯某某、曾炜及刘某丙等人就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罗某甲将其上杭县**小区**号楼**号套房转让给汤某某抵债。
14、2011年左右,周某乙向汤某某借款3万元高利贷,由何某某担保。2013年12月份至2015年7月,何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三次向汤某某借款共计34.9万元高利贷,由何某某的妻子王某甲担保。后周某乙因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外出躲债。被告人汤某某开始采取电话威胁等手段逼迫何某某代为偿还高利贷债务。被害人何某某被迫替周某乙支付3万元的本金及4万余元的利息。2016年1月份开始,因被害人何某某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汤某某通过电话威胁、带领或指使被告人彭宝孝、袁某某及刘某丙、廖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上杭县**局、上杭县**卫生院辱骂、滋扰何某某、王某甲,并指使他人到上杭县**镇**村**路王某甲娘家实施辱骂等手段逼迫何某某、王某甲夫妇还钱。
15、2012年左右,蓝某丁向汤某某借款2万元高利贷,由曹某某担保。后蓝某丁无法支付借款本息,被告人汤某某通过电话威胁等手段逼其还钱。其间,被告人彭宝孝伙同他人在上杭县北环二路林丹羽毛球馆附近找到被害人蓝某丁,以威胁手段强迫蓝某丁拿出随身钱款归还部分高利贷债务。在被害人蓝某丁外出躲债后,被告人汤某某通过电话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曹某某代蓝某丁偿还高利贷债务,并隐瞒高利放贷及把高额利息纳入借款本金的事实,以蓝某丁借款5万元不还为由于2012年6月4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起诉蓝某丁、曹某某,双方调解结案。2016年,被告人汤某某采取打电话威胁、恐吓及指使他人到曹某某家中静坐、骚扰等手段强迫曹某某替蓝某丁还债,未果后指使被告人蓝某甲、曾某乙行将被害人曹某某带到有关部门,导致曹某某及蓝某丁被司法拘留。
16、2012年,罗某乙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汤某某借款15万元高利贷。后因罗某乙无法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人汤某某、彭宝孝采取打电话或带领、指使他人到罗某乙家里及店铺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讨债,致使罗某乙在上杭县**镇**山经营的海鲜店受到严重影响。
17、2012年开始,丘某乙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两次向汤某某借款共计300万元高利贷。2013年初至2014年年底,丘某乙无法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人汤某某以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或指使彭宝孝、袁某某、袁某甲、廖升健、冯某某及丘某甲、刘某丙等人到上杭县**镇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丘某乙公司、上杭县**大厦家中及上杭县中都镇老家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来逼迫丘某乙偿还高利贷债务。丘某乙被迫向银行抵押贷款及卖掉小车以偿还汤某某的债务,严重影响丘某乙的正常生活。
18、2012年,林某丙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多次向汤某某借款共计4、500万元高利贷。2013年至2018年,林某丙无法支付汤某某借款本息。被告人汤某某带领或指使彭宝孝、廖升健、袁某某、冯某某、蓝某甲、曾炜、蓝某乙及蓝某丁、邓某甲等人到上杭县**镇**街**号楼**室林某丙家及上杭县**乡林某丙的工作单位,以威胁、砸碗筷、恐吓、滋扰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林某丙偿还高利贷债务,林某丙被迫将一个停车位、三部摩托车、名贵手表等物品折价抵债给汤某某,严重影响林某丙及其家人正常生活。
19、2012年5月份左右,钟某甲向汤某某借2万元高利贷,由其妻舅陈某戊担保,2013年初,钟某甲因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外出打工躲债。被告人汤某某指使他人到上杭县**镇陈某戊的工作单位及上杭县**镇**村陈某戊老家,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等暴力方式向被害人陈某戊及其家属讨要其帮钟某甲担保的高利债务,被害人陈某戊不堪忍受汤某某等人长时间的滋扰、威胁、恐吓,造成心理障碍,致使其患精神分裂症,无法正常工作被单位辞退,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家庭日常生活。
20、2012年8月份以来,被害人邱某甲向汤某某借90万元高利贷,2013年8月份以来,邱某甲无力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人汤某某就带领或指使被告人彭宝孝、冯某某、廖升健等人多次到上杭县**镇**村**路**号邱某甲家中及邱某甲妻子廖某乙上班的上杭县**公司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逼迫邱振邦还钱。其间,强行逼迫邱某甲的父亲邱某乙写下60万元的欠条来帮邱某甲偿还债务。
21、2012年10月以来,林某丁向汤某某借7万元高利贷,2014年7月左右分别为其朋友黄某甲、林某戊各自向彭宝孝所借的3万元高利贷担保。2017年10月份开始,林某丁无法偿还汤某某、彭宝孝的借款本息。被告人汤某某、彭宝孝多次带领或指使被告人曾炜、蓝某甲、蓝某乙及陈某己、邓某甲、蓝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人到上杭县**镇**村**路**号林某丁家中及上杭县林某丁经营的豆腐厂以威胁、滋扰等方式逼迫林某丁支付高利贷利息。
22、2012年至2013年,钟某乙向汤某某借款27万元高利贷,为黎某甲分别向汤某某、莫美玲所借的28万元、5万元高利贷担保。2013年下半年,因黎某甲无力还款而外出躲债,被告人汤某某叫钟某乙到“政信地产”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并安排被告人袁某某、袁某甲看住钟某乙不让其离开。后被告人汤某某等人以威胁、恐吓方式逼迫钟某乙交出其位于上杭县**区**楼**号房子的钥匙,直到钟某乙的父亲钟某丙等人到“政信地产”公司答应帮钟某乙还27万元的债务后才让钟某乙离开。过了二、三天,被告人汤某某、莫美玲等人强行侵入钟某乙**小区**楼**号的房子向钟某乙等人讨债。之后被告人汤某某、莫美玲、彭宝孝、袁某某、袁某甲、丘某甲等人先后到钟某乙的汽车修理店以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钟某乙偿还高利债务及逼迫钟某乙替黎某甲偿还给莫美玲5万元高利贷债务。
23、2012年至2013年丘某丙先后向汤某某借款100万元高利贷。后丘某丙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某带领或指使被告人彭宝孝、袁某某、冯某某、廖升健、袁某甲等人长期到上杭县**小区**室、**路**号丘某丙的住宅、店铺及丘某丙妻子罗某丙在连城县的工作单位,故意采用威胁、恐吓、滋扰、跟踪、非法侵入住宅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丘某丙索要高利贷债务。2013年7月,丘某丙被迫以130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上杭县**小区**室的套房转让给汤某某抵债。后被告人汤某某将**小区**室转卖给他人,将丘某丙家中的生活用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搬走,导致被害人丘某丙流离失所,至今丘某丙还欠汤某某85万元,正常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4、2013年张某甲先后向汤某某借款110万元高利贷,到期后无力偿还。被告人汤某某指使被告人袁某某、冯某某、廖升健、曾炜、蓝某甲等人长期向张某甲逼债,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张某甲还债。张某甲被迫将其自己购买一年左右购买价96万元的讴歌牌小车折抵60万元、将一部奥迪Q7小车、一块价值十几万元的伯爵牌手表转让给汤某某抵债。2013年9月,张某甲又被迫将其位于厦门市**区**西二里**号**室的套房以2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汤某某,严重扰乱张某甲家的正常生活。
25、2013年以来,黎某乙先后向汤某某借款30余万元高利贷。2013年7、8月份以来,被告人汤某某指使彭宝孝、袁某某、袁某甲等人到上杭县**镇**巷**号黎某乙的家中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强迫黎某乙及其家属偿还高利贷债务。后被告人汤某某指使彭宝孝等人强行将黎某乙的妹妹黎某丙的奥迪A4小车(2013年3月购买,车身价31.89万元)开走抵债,严重扰乱黎某乙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26、2013年,林某庚向莫美玲借款3万元高利贷,后无力按时支付借款本息。2017年以来,被告人汤某某、彭宝孝、莫美玲多次带领被告人蓝某甲、曾炜、蓝某乙及蓝某丙、邓某甲等人到上杭县**镇**村**路**号林某庚家中,以威胁、故意毁坏财物、强行搬家具等方式逼迫林某庚及其丈夫邱某丙支付高利贷债务。
27、2013年,叶某某帮朋友张某乙、郭某某二人向汤某某担保借款7万元高利贷,2013年底及2014年5月份左右因张某乙、郭某某二人无法偿还汤某某的债务先后外出躲避债务。被告人汤某某带领或指使蓝某甲等人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叶某某偿还张某乙、郭某某二人的债务。2014年10月,叶某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被迫外出打工逃避债务。
28、2013年,李某乙先后两次向汤某某借款5万元高利贷。2013年7月,李某乙无法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某指使彭宝孝、袁某某、冯某某、廖升健、曾炜、蓝某乙、曾某甲等人以砸玻璃、威胁、恐吓、滋扰的方式逼迫李某乙还钱。李某乙前后一共支付汤某某借款本息共计20万元,至今还欠汤某某1.5万元,严重影响了李某乙家庭的正常生活。
29、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份,被害人吴某甲先后向汤某某借款100余万元高利贷,因无法按时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被告人汤某某采取电话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迫使吴某甲于2014年9月将其名下的上杭县**小区**号楼**室以90万元价格及一辆捷豹XJ小车折抵40万元分别过户到汤某某的女儿汤某甲名下及汤某某名下抵债,严重影响吴某甲的正常生活。
30、2013年7月,黄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汤某某借款22万元高利贷。为向黄某乙讨要高利贷债务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汤某某先后多次带领或指使蓝某甲等人以打电话威胁或到上杭县**镇**村**路**号黄某乙家中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方式逼迫黄某乙偿还高利债务。2016年10月,黄某乙被迫将自己位于**村的一块5000多平方地皮的20%股份抵押给汤某某还债。
31、2013年下半年,翁某甲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汤某某借款200万元高利贷,到期后翁某甲无法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人汤某某指使袁某某、冯某某、曾炜、蓝某甲及蓝某乙、邓某甲等人到翁某甲的公司、家中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逼迫翁某甲还钱,翁某甲被迫将自己名下的武平县城**小区的一间店面、两间套房转让给汤某某以偿还高利贷债务。
32、2013年下半年,罗某丁向莫美玲借款3万元高利贷。2015年上半年以来,因罗某丁无法支付借款本息,被告人莫美玲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被害人罗某丁,逼迫罗某丁偿还高利贷债务。无果后被告人莫美玲伙同被告人汤某某带领廖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就到罗某丁位于上杭县**镇**社区**路的空调销售店,强行将店铺内在售的一台价值15000元的全新空调搬走抵债。
33、2013年下半年,林某辛向莫美玲借款8万元高利贷,以一部挖掘机作抵押,后林某辛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就外出厦门躲债。2014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汤某某、彭宝孝、莫美玲及丘建銮、廖某丙等人先后多次到上杭县**镇**村**路**号林某辛家,采取威胁、砸坏茶杯等物品、喷漆等方式逼迫林某辛的父亲林某壬替儿子还债,后被告人莫美玲等人将林某辛抵押的斗山牌90挖掘机卖掉折抵1万余元债务,又逼林某壬重新写过一张3万元的欠条,严重影响了林某壬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34、2016年上半年,丘某丁向汤某某借款140万元高利贷,2016年9月丘某丁无法偿还汤某甲债务。被告人汤某某以打电话威胁或指使曾炜、蓝某甲以打电话威胁、恐吓、到上杭县**路**男装店滋扰、拿衣服抵债等方式逼迫丘某丁偿还高利贷债务,严重影响了丘某丁经营的**男装店的正常经营。
35、2014年1月份以来,为向张某丙讨要高利贷债务,被告人汤某某带领或指使彭宝孝、曾炜、蓝某甲等人到上杭县**镇**村**路**号张某丙家中,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方式逼迫张某丙变卖小车、房屋等来偿还汤某某的债务。
36、2016年廖某丁先后向汤某某借款几十万元高利贷,因无法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某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廖某丁将其名下的上杭县**水果批发市场的二套房子及一间店铺以159万元转让给汤某某。2017年3、4月份,被告人汤某某还带领被告人曾某甲、蓝某甲到廖某丁经营的“**家具店”搬走会议桌椅、字画、空调等物抵债,严重影响了廖某丁一家人生活。
37、2017年1月份,杨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莫美玲借10万元高利贷。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汤某某、莫美玲多次通过威胁、恐吓、喷漆等方式逼迫杨某甲的女儿杨某乙偿还高利贷债务,最终杨某乙被迫以其母亲杨某甲的店铺销售的防盗门等物品抵扣部分债务。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3年下半年,张某甲向汤某某借款50万元高利贷,到期后无力偿还。被告人汤某某指使被告人袁某某、冯某某非法强行入住上杭县**小区**室张某甲的家中,故意弄脏房屋,并将食物、酒等物品吃掉,霸占房屋长达4天,严重扰乱张某甲家的正常生活。
2、2013年,黎某甲向汤某某借款28万元高利贷,到期后无力偿还。2013年8月,被告人汤某某指使被告人袁某某、袁某甲等人非法入住上杭县**镇**巷**号黎某甲的家中,故意乱扔生活垃圾将房屋弄脏弄臭,三更半夜还打牌喝酒,吵闹喧哗,将电视声音开的特别大,霸占房屋长达5、6天,严重扰乱黎某甲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三、非法拘禁罪
1、2011年,陈某丁向被告人汤某某借款10万元高利贷,到期无力支付本息。2012年被告人汤某某先后十余次打电话叫陈某丁到“政信地产”公司协商还债事宜,并安排被告人冯某某、袁某某等人看守,协商不成就不让陈某丁离开。每次最少四、五个小时,长的时候有七、八个小时,直至陈某丁同意将高额利息纳入借款本金并写了欠条后,才让陈某丁离开,总计非法限制陈某丁人身自由七、八十个小时。
2、2012年至2014年,林某丙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多次向汤某某借款四、五百万元高利贷,到期无力支付本息。2013年至2014年底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先后二十余次打电话叫林某丙或安排他人强制将林某丙带到“政信地产”公司协商还债事宜,并安排被告人蓝某甲、曾某甲等人看守,协商不成就不让林某丙离开。每次最少三、四个小时,最长一次从上午8、9点到晚上11点长达15个小时,直至林某丙找到钱还款或承诺还款的时间后,才让林某丙离开,总计非法限制林某丙人身自由六、七十个小时。
3、2013年下半年,张某甲向汤某某借款50万元高利贷,到期后无力偿还。被告人汤某某先后六、七次打电话叫张某甲到“政信地产”公司协商还债事宜,并安排被告人袁某某、廖升健等人看守,协商不成就不让张某甲离开。每次从当天下午1、2点开始到晚上9、10点,甚至到次日的1、2点,最长一次到次日凌晨4、5点才让张某甲离开,总计非法限制张某甲的人身自由五、六十个小时。
四、强迫交易罪
2011年,廖某丁以400余万元向被告人丘建銮购买一栋位于上杭县**镇**村**路附近的楼房,支付给丘建銮400余万元,尚有部分尾款未付清。2016年至2017年初,廖某丁先后向被告人汤某某借款几十万元高利贷。2017年2月份,因廖某丁无法归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被告人汤某某、丘建銮强行将被害人廖某丁、蓝某庚夫妻带到上杭县**街**小学附近丘建銮的住宅,采取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廖某丁座落于上杭县**镇**村**路公路边的楼房以原价回购,直至廖某丁等人办理完公证手续,公证委托丘建銮办理该楼房的过户事宜后才让廖某丁夫妇离开。结清房款后,被告人丘建銮在该楼房一楼经营“政金”家私店。经认定,2017年该楼房价值8790080元。
五、敲诈勒索罪
1、2013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汤某某发现前女友黄某丙与陈某庚关系密切,便带领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陈某庚带至上杭县**公寓门口,以陈某庚与其前女友黄某丙关系过于密切为由,威胁、恐吓、殴打陈某庚,从中敲诈陈某庚5万元。
2、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汤某某看见其女友蓝某辛与邓某丙在上杭县紫金路的排挡吃夜宵,汤某甲以被害人邓某丙泡其女友蓝某辛为由,殴打并指使吴某乙等人殴打邓某丙,逼迫邓某丙在街上当众下跪道歉,强行勒索邓某丙13万元。
另被告人彭宝孝、莫美玲、廖升健、江某某等人还实施了集团犯罪以外的如下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1、2015年,黄某丁向彭宝孝借款2万元高利贷,由被害人李某丙担保。后黄某丁无力支付借款本息外出躲债。2017年,被告人彭宝孝伙同蓝某乙等人到上杭县**路**酒厂**小区李某丙家采取静坐、滋扰的方式逼迫李某丙代为偿还黄某丁向彭宝孝所借的高利贷债务。其间,彭宝孝指使蓝某乙等人将李某丙的一辆摩托车强行扣走抵押,后李某丙被迫为彭宝孝装修房子以抵偿黄某丁的债务。
2、2015年10月份以来,陈某辛在汤某某的公司向莫美玲借了20万元高利贷,由曾某丙、刘某丁作为担保人。2018年7月份借款到期,陈某丁无法继续支付高额利息外出躲债,后莫美玲多次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曾某乙、刘某丁代陈某辛还钱或继续为陈某辛的借款担保。
3、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彭宝孝因不满被害人卢某某经营的**眼镜店的服务态度,指使蓝某甲、邓某甲等人于2017年10月2日凌晨对卢某某经营的**眼镜店铺进行喷漆;2017年10月5日凌晨再次指使陈某己、蓝某甲、邓某甲等人将**眼镜店的玻璃门等物品砸坏。经认定,被损物品价值1534元。
4、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彭宝孝带着其儿子路过上杭县**桥**巷**号被害人杜某乙家门口时,被杜某乙家圈养的狗惊吓。后被告人彭宝孝先后指使被告人陈某己、蓝某甲、邓某甲等人用老鼠药毒害杜某乙家的狗,未果后被告人彭宝孝再次指使陈某己、蓝某甲、邓某甲等人将杜某己家中一楼的玻璃窗砸坏。
5、2017年下半年,为向张某丁讨要高利贷债务,被告人彭宝孝指使陈某己、蓝某甲等人到上杭县**镇**村廖某戊家(张某丁的债务人张某戊的前岳父)讨债,用高音喇叭在廖某戊家播放“欠债还钱”及哀乐,逼迫张某戊还钱给张某丁以偿还彭宝孝的债务,严重影响廖某戊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4月,张某丁向彭宝孝、江某某借款20万元高利贷。2017年11月左右,为向张某丁讨要高利贷债务,被告人彭宝孝、江某某故意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张某丁偿还高利债务。其间,被告人彭宝孝经与江某某商议,由被告人江某某开车载着陈某己、蓝某甲、邓某甲等人去买被子并送其到张某丁家,非法强行入住上杭县**镇**村张某丁家中,当天下午入住直至次日下午离开,严重影响张某丁一家人正常生活。
三、开设赌场罪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廖升健在上杭县**镇**村等地,陈某壬、赖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负责帮陈某壬数钱、抽水、保管“水钱”、给赌客发“回水”钱、给赌场工作人员发工资等,从中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汤某某与丘某丙、翁某某、张某丙、丘某甲等部分被害人的债务资料,房屋、店铺车辆抵押、转让、租赁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条、收条,依法扣押的小车、查封的房产、冻结的银行资产等;
2.证人蓝某庚、吴某丙、罗某戊、朱某乙、林某癸、黎某丁、蓝某辛、游某某、张某己、张某庚、钟某丁、张某辛、邱某丁、蓝某丁、邓某甲、丘某甲、王某乙、吴某某、林某子、朱某丙、张某壬、黄某丙、刘某戊、杨某丙、钟某戊、孙某某、罗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丁、张某甲、丘某乙、钟某甲、林某乙、黎某甲、黎某乙、邓某丙、刘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张某丙、刘某乙、钟某乙、陈某丁、黄某乙、邱某甲、林某丁、林某丙、翁某某、丘某甲、李某乙、丘某丙、罗某丁、李某甲、林某甲、赖某甲、叶某某、陈某庚、罗某甲、梁某某、吴某甲、蓝某丙、杨某乙、林某辛、林某壬、邱某丙、林某庚、李某丙、何某某、王某甲、蓝某丁、曹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彭宝孝、莫美玲、曾炜、廖升健、冯某某、袁某某、袁某甲、曾某甲、蓝某甲、蓝某乙、丘建銮、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组织、领导成员从事高利放贷,为强索高利债务多次带领或指使组织成员非法侵入高利贷债务人家中或店铺、工厂,强拿硬要,情节恶劣、严重,采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以低价强迫他人卖房,情节特别严重,非法限制多个高利贷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还凭借该集团的强势地位,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属首要分子,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彭宝孝积极参加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强索高利贷债务,指使他人非法侵入高利贷债务人家中,强拿硬要,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袁某某、冯某某参加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强索高利贷债务,伙同他人非法侵入高利贷债务人家中,强拿硬要,情节恶劣、严重,非法限制高利贷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廖升健参加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强索高利贷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高利贷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强拿硬要,情节恶劣、严重,另外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袁某甲参加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强索高利贷债务,伙同他人非法侵入高利贷债务人家中,强拿硬要,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莫美玲、曾炜、曾某甲、蓝某甲、蓝某乙参加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强索高利贷债务,对高利贷债务人或担保人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丘建銮伙同他人,采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以低价卖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江某某为强索高利贷债务,伙同他人非法侵入高利贷债务人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廖升健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祥明 林立峰
马丽娟 张丽萍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莫美玲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彭宝孝、袁某某、冯某某、廖升健、袁某甲、曾炜、曾某甲、蓝某甲、蓝某乙、丘建銮、江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一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物证小车等暂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5.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详见清单。
6.祖训家规。
曾氏祖训家规
报宗孝敬,教子义方,
祖业扩守,品行端正,
事业精专,治家勤俭,
处己谦恭,待人礼让。
注释:对上要报答祖宗、孝敬父母,对下教育子女要有好的方法,发展壮大祖传家业,品行符合道德规范,在事业上精益求精,勤俭节约治家,为人谦虚恭谨,礼貌待人。
丘(邱)氏祖训家规
戒非为
素位而行,事由已尽。
勿学庸流,行险侥幸,
贪得无厌,终归穷困。
端方君子,行不由径。
注释:做人做事要安于所处的地位,并努力做好应当做的事情。不学庸碌之徒,冒险去妄求非份的利益,贪得无厌之徒,终究会归于穷困的境地。行事端正的君子,从不走邪路,行动正大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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