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56号
被告人汤继波,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7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继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汤继波在重庆市渝中区融创白象街多家餐饮店门口共计实施盗窃5次,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汤继波在本市渝中区融创白象街负一楼**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该店进货时放置在店门口的鸡蛋1箱,销赃获款供生活消费使用。
2020年7月6日6时许,被告人汤继波在本市渝中区融创白象街负一楼**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该店进货时放置在店门口的食用油1桶,销赃获款供生活消费使用。
2020年7月11日5时54分许,被告人汤继波在本市渝中区融创白象街负一楼**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该店进货时放置在店门口的百事可乐2箱及矿泉水1箱,销赃获款供生活消费使用。
2020年7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汤继波在本市渝中区融创白象街一楼**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该店进货时放置在店门口的食用油1桶,销赃获款供生活消费使用。
2020年7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汤继波在本市渝中区融创白象街一楼**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该店进货时放置在店门口的鸡肉3袋及白菜1袋,销赃获款供生活消费使用。
民警通过监控视频比对分析锁定被告人汤继波,并追踪其行动轨迹,后于2020年7月23日10时许,在渝中区临江路30号吊锅耗儿鱼餐馆附近将汤继波抓获。汤继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2020年7月6日至16日四次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谌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继波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继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汤继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汤继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汤继波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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