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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美珍、占晖非法经营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占晖,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栋**室,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寓**栋**单元**室。

被告人汤美珍,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4********,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栋**室,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寓**栋**单元**室。

两名被告人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晖、汤美珍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占晖、汤美珍夫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从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的**烟酒店(**花园店)和位于珠山区曙光路星河湾的“**”副食品店以每条人民币30元(以下如无特指均为人民币)至90元的价格收购了白沙、七匹狼、红双喜、红塔山等品牌的卷烟,共计收购金额为273万余元。

被告人占晖、汤美珍分多次将卷烟混杂于家私、瓷器、小商品中,通过景德镇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至澳大利亚悉尼,以每条80元至120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的马来西亚籍华人“吴某某”(身份不详,未抓获)。“吴某某”在澳大利亚悉尼收到卷烟后通过地下钱庄转账至被告人占晖、汤美珍名下银行账户,或通过地下钱庄转账至被告人汤美珍的弟弟汤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再由汤某某转账至占晖或者汤美珍的银行账户。汤某某在澳大利亚负责与“吴某某”对接收购国内卷烟品牌、数量、收货地址、运烟时间等相关事项。被告人占晖、汤美珍二人的银行账户共计收到地下钱庄及汤某某转账373万余元。

2019年6月4日22时许,景德镇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景德镇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开展卷烟市场检查,在位于珠山区广场南路皇冠公寓一仓库内查获被告人占晖、汤美珍,收购的卷烟1788条。当晚,公安机关将占晖、汤美珍夫妇二人依法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从被告人占晖、汤美珍处扣押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价值为122703.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流水、在逃人员登记表、烟草专卖局移交材料等;2、证人张某某、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占晖、汤美珍的供述和辩解;4、涉案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银行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晖、汤美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晖、汤美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批发、专卖零售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占晖、汤美珍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冻结的银行资金可以抵扣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剑云

检察官助理:杨  罡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占晖、汤美珍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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