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汤胜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宁乡**村**组。因犯盗窃罪、销赃罪,2005年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放火罪、盗窃罪,2007年9月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10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胜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胜华伙同同案犯郭某某(在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3日20许,被告人汤胜华伙同郭某某伪装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湘乡市东郊乡长丰村长丰商贸城,由郭某某望风,被告人汤胜华开锁盗得被害人辜某某“新大洲本田125”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汤胜华将被盗摩托车骑至长沙高桥市场予以销赃。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550元。
2.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汤胜华伙同郭某某窜至湘乡市龙洞镇和平超市门口,由被告人汤胜华望风、郭某某开锁盗得被害人张某某“五羊本田125T-5A”女式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汤胜华将被盗摩托车骑至长沙高桥市场予以销赃,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340元。
3.2020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汤胜华伙同郭某某窜至湘乡市东郊乡碳棚村如意商店门口,由被告人汤胜华望风、郭某某开锁盗得被害人彭某乙摩托车一辆,后由被告人汤胜华将被盗摩托车骑至长沙高桥市场予以销赃,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396元。
2020年8月13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在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将被告人汤胜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辜某某、彭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胜华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胜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胜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胜华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汤胜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连兴
检察官助理:刘小溪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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