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汤胜宝,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汤胜宝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被告人汤胜宝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月1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胜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汤胜宝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惠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胜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汤胜宝先后在本市、镇江市润州区、句容市等地实施盗窃,作案7起,共窃得现金人民币3400元、华为手机2部、宝峰牌对讲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4745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上旬某日凌晨,被告人汤胜宝在镇江市润州区**广场**楼**酒吧内,乘隙盗窃酒吧前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0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汤胜宝在镇江市润州区**广场**楼**酒吧内,乘隙盗窃酒吧前台抽屉内现金200元人民币。
3.2019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汤胜宝撬窗进入句容市**镇**KTV内,窃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华为手机1部,共计价值人民币2508元。
4.2019年1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汤胜宝撬窗进入句容市**镇**村**服务中心内,窃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汤胜宝在本市**路**街**楼**健身房内,乘隙窃得前台黑色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81元.
6.2020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汤胜宝在本市**东路**街**楼**影城内,乘隙窃得检票口桌子上黑色对讲机1部,价值人民币56元。
7.2020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汤胜宝在本市**街**号**水果店内,乘隙窃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汤胜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人民币205元、华为手机1部、宝峰牌对讲机1部,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惠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汤胜宝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胜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胜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胜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立松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汤胜宝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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