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艳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汤艳兰,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02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艳兰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14日,于同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汤艳兰在其居住的江门市蓬江区**里**号**房内使用电脑、打印机、DVD刻录机、光碟、不干胶等作案工具,从邪教网站**网下载“法轮功”内容的标语及视频,制作“法轮功”的宣传标语、光碟,然后通过邮寄、张贴、投放等方式在江门市**路**小区门口至**大厦对面、**新村内、**里周边、**路等地方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2015年6月17日,民警从被告人汤艳兰处扣押其制作的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传单、标语、报纸139张,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书籍、刊物5本,含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光盘、手机等移动储存介质83个。

2017年,被告人汤艳兰在其居住的江门市蓬江区**里**号408室内使用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使用上述同样方式制作“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宣传品。2017年7月5日,民警在其住处搜出其制作的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传单、标语、报纸432张,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书籍、刊物38本。

2019年,被告人汤艳兰继续购买电脑、光敏机、打孔机等工具,使用上述同样方式制作“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宣传品。2019年4月22日,民警在汤艳兰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里**号楼下车房内,搜出上述作案工具以及双面打印铜版纸、双面A4彩色贴纸、墨水、碳粉、印模等等工具,以及其制作的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传单19张,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标志物191个,含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U盘、储存卡、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5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认定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胡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汤艳兰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艳兰制作邪教组织传单、标语、报纸590张,书籍、刊物43本,标志物191个,光盘、U盘、储存卡等移动存储介质98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培南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汤艳兰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涉案的DVD光碟、宣传单、标语、刊物、书籍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八册、光盘十八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