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81号
被告人汤逸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逸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汤逸强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公司担任客户经理职务期间,虚构帮客户办理业务、代收取款项等事项,先后骗取被害人姚某某290,000元人民币的购房款、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95,000元人民币的购房款(已退还50,000元)、骗取被害人邹某某242,000元人民币的商铺过户税、骗取被害人卢某某299,999元人民币的退房手续费。被告人汤逸强共计骗取人民币1,227,000元。得款后,被告人汤逸强将赃款用于赌博输光。
2020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院**巷**号**房将被告人汤逸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银行卡交易流水、收款收据、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郭某某、邹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逸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逸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汤逸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起获的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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