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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逸强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81号

被告人汤逸强,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逸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月至3月,被告人汤逸强在广州市花都区********公司担任客户经理职务期间,虚构帮客户办理业务、代收取款项等事项,先后骗取被害人姚某某290,000元人民币的购房款、骗取被害人郭某某395,000元人民币的购房款(已退还50,000元)、骗取被害人邹某某242,000元人民币的商铺过户税、骗取被害人卢某某299,999元人民币的退房手续费。被告人汤逸强共计骗取人民币1,227,000元。得款后,被告人汤逸强将赃款用于赌博输光。

202041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房将被告人汤逸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银行卡交易流水、收款收据、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郭某某、邹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逸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逸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7月16

                                      

附:

1.被告人汤逸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起获的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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