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387号
被告人汤释缘,男,1996年**月**日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O2********,港澳证件号码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住中国澳门青洲**路**楼**座**楼BT。被告人汤释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释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间,被告人汤释缘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其提供银行卡转帐或代为取现的钱款是犯罪所得,仍为陈某某提供银行卡进行转帐或代为取现。其中,诈骗犯罪嫌疑人在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18万余元后,被告人汤释缘为陈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钟某某、方某某的银行卡分别转帐、取现2万元、1万元;诈骗犯罪嫌疑人在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17.05万元后,被告人汤释缘为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帐、取现17.05万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汤释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史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释缘、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释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释缘为诈骗犯罪提供取款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且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耀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汤释缘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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