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铁立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汤铁立,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镇**村委**村。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9年12月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铁立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汤铁立伙同潘某某(在逃)非法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并将他人银行卡收购转售。其中收购毛某某3张银行卡、刘某某2张银行卡、罗某某2张银行卡。以上共计7张银行卡。

被告人汤铁立于2019年11月2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铁立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铁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铁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铁立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铁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金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汤铁立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