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871号
被告人汤闯,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路**号。2012年7月因无证驾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500元。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闯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起,被告人汤闯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内,多次胁迫上述小区业主接受其敲墙打洞服务,形成恶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汤闯伙同他人以言语威胁等方法,迫使**小区、**小区内业主张某丙、赵某乙、孙某某、祁某某、薛某某、龚某某、张某丁等人接受其高于市场价格的敲墙打洞服务,累计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64,800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汤闯被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丙、赵某乙、孙某某、祁某某、薛某某、龚某某、张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均系涉案小区业主,均遭被告人汤闯胁迫接受高价敲墙打洞服务的事实。
2.证人赵某甲、黄某甲、张某甲、蔡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均系涉案小区业主,装修房屋时均被胁迫接受高价敲墙打洞服务的事实。
3.证人倪某某、张某乙、黄某丙、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汤闯胁迫涉案小区业主接受高价敲墙打洞服务的事实。
4.证人黄某丁、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汤闯伙同他人在涉案小区内敲墙打洞的事实。
5.相关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汤闯向被害人赵某乙收取敲墙打洞费用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汤闯被抓获的情况。
7.相关人口信息查询单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汤闯的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
8.被告人汤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闯强迫他人接受高价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燕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汤闯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五册、补充材料十一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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