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汤雄,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号,暂住**镇**村**号**室。被告人汤雄曾于2004年7月因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减刑于2011年7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后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雄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汤雄冒用上海**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谎称其已承接了长兴岛圆芳路地块的动迁安置房工程,并以发包工程为名,与被害人胡某某签订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100万元。
被告人汤雄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一份,释放证明一份,公安办案说明两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四份,收据复印件一张,汤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一份,上海**有限公司工商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倪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雄的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辰
检察官助理:栗小静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汤雄现被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
2.案卷四册。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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