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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骥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汤骥,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骥通过QQ、微信聊天工具,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低价售卖苹果手机的消息,引诱被害人付款购买,再通过虚构缴纳安装费、保证金、税务金等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钱财,至少骗得人民币33133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汤骥使用上述手段,骗取位于晋江市**镇**家中的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519元。

2.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汤骥使用上述手段,骗取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的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41元。

3.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汤骥使用上述手段,骗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441元。

4.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汤骥使用上述手段,骗取位于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的朱某某人民币2101元。

5.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汤骥使用上述手段,骗取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宿舍楼**号的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0950元。

6.被告人汤骥使用上述手段,至少还分别骗取了QQ号136755****、342954****、232835****、30990****、328683****、251914****、241732****、253541****、141511****、227287****、125434****、202781****、267652****、298790****、132086****的使用者人民币1453元、488元、2291元、488元、888元、488元、388元、888元、188元、488元、788元、1353元、376元、228元、888元。

2019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租房抓获被告人汤骥。

案发后,被告人汤骥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579元、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095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银行卡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银行账户明细、聊天工具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骥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应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鸿森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汤骥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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