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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鸿亮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003号 

被告人汤鸿亮,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住长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0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鸿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汤鸿亮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低价出售现货口罩的消息,并与通过该消息联系购买口罩的被害人韩某某谈好价格。后被告人汤鸿亮以高价从别处购买10000个口罩并发货给被害人韩某某,以此获取被害人韩某某的信任,诱骗被害人韩某某继续下单购买口罩,并以支付定金的方式,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1万元。现被告人汤鸿亮已退赔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汤鸿亮谎称有现货熔喷布出售,并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曾某某推销,后以支付定金的方式,从被害人曾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汤鸿亮谎称有现货熔喷布出售,并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汪某某推销,后以支付意向金的方式,从被害人汪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个人明细对账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赵思进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韩某某、曾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鸿亮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鸿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鸿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鸿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鸿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汤鸿亮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第***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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