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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鹏飞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112号

被告人汤鹏飞,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2010年6月22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鹏飞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同案人彭某某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同案人姚某甲、姚某乙、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瑞岭村造福片非法开采瓷泥矿,遭到造福村村民集体反对。2015年2月13日,彭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再次非法开采瓷泥矿时被村民制止,彭某某遂指使朱某丁等人纠集犯罪嫌疑人汤鹏飞、同案人官某某、覃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几十名外地男子持木棍、砍刀、钢管等凶器追逐、恐吓上述村民,并砸坏村民朱某戊的皮卡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同案刘某某、覃某某、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鹏飞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鹏飞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鹏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汤鹏飞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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