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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鹏飞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71号

被告人汤鹏飞,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鹏飞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汤鹏飞联系前妻被害人朱某甲到曲江中铁国际城小区西门接女儿时,与朱某甲父亲朱某乙发生撕扯,随后,被告人汤鹏飞驾驶车牌号为浙G****8黑色奔驰越野车撞向被害人朱某甲。被告人汤鹏飞第一次驾车撞倒朱某甲的同时,将白色吉利轿车(车牌号陕AD36853)和红色长安马自达昂克赛拉(车牌号陕A****1)撞毁。被害人朱某甲起来后,被告人汤鹏飞再次驾车撞向被害人朱某甲,将被害人朱某甲撞倒在道沿上,同时将红色长安马自达昂克赛拉(车牌号陕A****1)与灰色大众速腾轿车(车牌号陕A****9)撞毁。经诊断被害人朱某甲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涉案被毁损车辆的损失价格为22783元。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汤鹏飞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诊断证明、维修发票、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害人朱某甲、张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朱某乙、朱某丙、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汤鹏飞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鹏飞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唯被告人汤鹏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被告人汤鹏飞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对被告人汤鹏飞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汤鹏飞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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