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乡**村**巷**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路**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7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驾驶证被扣停止使用期间,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闽J****7号轿车从贵港市往灵山县方向行驶。凌晨3时许,汤某某驾车从广昆高速公路横县云表收费站驶出,即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十三大队查获。后民警带汤某某到横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汤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2毫克/100毫升。2019年9月17日,汤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轿车1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 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祖集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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