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公诉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汪东林,男,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小区**期**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害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死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东林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汪东林与被害人黄某甲之妻黄某乙认识后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黄某乙在海南与汪东林过完春节后返回赣州,并与黄某甲和好,在黄某甲要求下,黄某乙切断了与汪东林的联系,汪东林仍企图与黄某乙见面。2019年3月1日下午,汪东林与其同事肖某某前往沙河镇商谈业务,其间,汪东林外出寻找黄某乙。谈完业务后,汪东林独自留在沙河镇,并前往黄某乙居住的**公寓附近。17时56分汪东林在**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18时许汪东林携刀由西向东行走在沙河站东大道,并遇见驾车由东向西行驶在沙河站东大道的黄某甲及黄某乙,黄某甲遂调头并停车至路边,汪东林则跑向沙河站东大道往**超市门口的工地上,黄某甲持甩棍追赶汪东林。两人在**超市门口的工地发生打斗,汪东林持刀朝黄某甲胸部捅刺。黄某甲倒地后,汪东林先后拨打了120和110,120出诊后发现黄某甲已无生命特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接警后,将汪东林控制。
经鉴定,黄某甲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右心室破裂造成急性心包填塞死亡。汪东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详情、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伍某某、黄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汪东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东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汪东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伟平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光盘拾肆张,其中,辨认现场录像壹张,同步录音录像陆张,监控视频叁张,110报警录音贰张,电子证物检查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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