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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丹、李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755号

被告人汪丹,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凯,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丹、李凯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汪丹、李凯在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景苑清晖园9幢2单元202室、西溪花城26幢2单元402室、西溪花城54幢1单元401室三处租房内容留、介绍柳某某、瞿某某等6名女性卖淫,卖淫所得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除去卖淫女及代聊分得款,被告人李凯、汪丹所得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左右。期间,被告人汪丹负责找来卖淫女、通过网络代聊招揽嫖客介绍给卖淫女等;被告人李凯负责出面租赁上述卖淫场地、在租房楼下望风、给卖淫女买饭、从卖淫女处收取分成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租房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汪丹、李凯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丹、李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汪丹、李凯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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