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汪丽娟(绰号娟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街**号,住自贡市贡井区**栋**单元**号。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超(绰号超哥、拜拜儿),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暂)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道**栋**单元**楼出租屋。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文俊(绰号卷帘门、卷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房**栋**单元**号。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1年6个月;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经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定,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连钰(绰号室友),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丽娟、黄超、何文俊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詹连钰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黄超联系被告人汪丽娟购买毒品,二被告人商定共同出资从云南省购买毒品回自贡贩卖。2020年2月13日上午,黄超和被告人何文俊携带毒资5万余元,与被告人汪丽娟在贡井区自贡市****医院附近见面,将毒资交与汪丽娟,进一步商谈购买毒品事宜,共谋叫何文俊另外开车和汪丽娟一同前往宜宾,将毒品运回自贡。黄超承诺事后给予何文俊一万元左右好处费,并将自己一电话卡交与何文俊使用,方便三被告人之间联系。因何文俊无驾照,何文俊邀约被告人詹连钰帮他开车去一趟宜宾,承诺事后给予詹连钰1000元好处费,詹连钰同意。2020年2月12日、13日,汪丽娟共计向毒品上家卓家云(在逃)打款毒资27万元。
2月13日下午,汪丽娟驾驶川CW****白色路虎越野车往宜宾先行出发,何文俊借得川CQ****出租车后,与詹连钰驾驶该车跟随驶往宜宾。汪丽娟与毒品上家卓家云联系得知当日不能交付毒品,便安排当晚与何、詹二被告人在宜宾市珙县**镇***旅馆住宿。詹连钰因当晚不能返回自贡,向被告人何文俊提出增加1000元好处费,何文俊应允。
2月14日,黄超向何文俊微信转账3万元用于支付毒品上家马仔的跑路费。当晚8时许,汪丽娟在与卓家云联系得知可以交付毒品后,汪丽娟驾驶路虎越野车搭乘何文俊、詹连钰,前往与珙县交界的云南省威信县罗布镇,双方约定在该镇郭家疫情检查站以送水果之名进行毒品交易。途中,何文俊在珙县**镇农村信用社ATM机上取款29700元,交与汪丽娟。
汪丽娟等人到达毒品交易地后,卓家云安排的马仔将藏匿有毒品的两个水果纸箱,放入汪丽娟驾驶的路虎车后排,汪丽娟随即驾车返回所住旅馆,途中,汪丽娟叫何文俊、詹连钰打开纸箱,确认了其中藏有毒品。三被告人在旅馆将装有毒品的纸箱转移至所借的出租车后备箱内,何文俊用胶带对纸箱口进行了密封。尔后,汪丽娟驾车在前面探路往自贡返回,詹连钰驾驶出租车搭乘何文俊携带毒品跟随。
2月15日凌晨1时许,在宜宾双河县高速收费站疫情检查点,何文俊、詹连钰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挡获,从其驾驶的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四块,共计3992.18克。
2月16日凌晨,在自贡火车站旁,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汪丽娟抓获,在其贡井区****小区**栋**单元****号租住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胺(冰毒)0.34克;2020年2月26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道****城*栋*单元**楼,被告人黄超的租住屋内,将黄超抓获,查获黄超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实物及照片,藏匿毒品的纸箱实物及照片,扣押的被告人手机、银行卡实物及照片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资料,涉案电话通话清单,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涉案车辆通行记录、卡口照片,鉴定通知书,抓获情况及其他情况说明,被告人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鲁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证实查获的涉案毒品均检出甲基苯胺成分,出租车上挡获的毒品含量为76.8%--78.6%;
6.搜查、扣押、辨认、指认、毒品称量等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涉案毒品拆封、称量、取样、封装光盘,涉案毒资存取款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丽娟、黄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控规定,共谋购买毒品进行贩卖,汪丽娟贩卖、运输毒品3992.52克,黄超贩卖、运输毒品4007.23克,数量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文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控规定,明知被告人汪丽娟、被告人黄超购买贩卖毒品,为获取报酬,受邀约帮助提取毒资、运输毒品,且出资邀约被告人詹连钰参与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詹连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控规定,明知涉毒犯罪,为获取报酬,受邀约参与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超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民法院
检察员:邹宇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汪丽娟、黄超、何文俊、詹连钰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八册及光盘4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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