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458号
被告人汪义兵,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大专文化,淘宝网店店主,户籍在安徽省巢湖市**镇**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汪义兵于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义兵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D∧ZZLE”“d'zzit”“DI∧MONⱭD∧ZZLE”“DISNEY”(以下简称:“地素”及获授权注册商标)均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且在注册保护有效期内。
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曾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从被告人汪义兵、刘某某、万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入大量仿“地素”及获授权注册商标品牌款式的未贴标成衣,加贴从谢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入的非法制造的“地素”及获授权注册商标标识后,通过互联网渠道对外销售。
2017年起,被告人汪义兵在明知曾某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仿“地素”及获授权注册商标品牌的未贴标成衣供其贴标出售。经审计,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3日,被告人汪义兵共收取曾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578,500元。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汪义兵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园**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假冒“地素”及获授权注册商标品牌成衣198件、吊牌21只。被告人汪义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证实涉案商标系我国注册商标,且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实从被告人汪义兵处查获的21只吊牌及198件成品衣均系假冒“地素”及获授权注册商标且未经授权生产。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销货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复会鉴【2019】第122号审计报告,证人曾某某、沈某某、汪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汪义兵为曾某某提供光标成衣的经过及金额。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四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汪义兵系被抓获到案。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四大队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汪义兵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汪义兵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义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义兵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义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义兵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逄政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汪义兵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侦查卷宗一册、审计报告一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合议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