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汪云松,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云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云松自2020年3月至7月期间,假借照顾其表妹余某甲之名,多次盗窃余某甲、余某乙、汪某某的钱款,盗窃所得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殆尽:
1、汪云松的表妹余某甲因颅内真菌感染住院治疗,并于2020年2月18日转到夹江县中医医院治疗。余某甲因病先后于2020年4月2日从贵州省遵义市新浦区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报销医疗费用共计308704.69元,于2020年6月15日从相互宝平台获得救助金30万元。自2020年4月份以来,汪云松以帮忙到夹江县中医医院照顾余某甲为由,趁余某甲术后意识不清晰,利用余某甲的指纹解锁余某甲的手机并修改余某甲支付宝的支付密码,陆续将余某甲银行、支付宝账户内的523704元盗走用于赌博。
2、2020年3月21日,余某甲的父亲余某乙将自己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交给汪云松,委托汪云松为余某甲购买药品,后汪云松在余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余某乙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的10600元钱盗走用于赌博。
3、2020年3月至7月期间,汪云松获取余某乙邮政储蓄银行卡密码后,在余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络赌博平台上绑定余某乙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先后将余某乙账户内的18242元盗走用于赌博。
4、2020年7月初,汪云松以帮余某甲办理“华医通”的名义,操作余某甲的母亲汪某某的手机,把汪某某的农业银行卡绑定到支付宝,利用提前获得的密码,将汪某某农业银行卡内的6800余元盗走用于赌博。
事发后,汪云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云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云松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云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汪云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合红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云松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附页材料八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