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汪云飞,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被告人汪云飞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云飞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汪云飞、周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汪云飞、周某某、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汪云飞、周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晚,被告人汪云飞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在昆山市**区**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四期二楼车间内,窃得F3316-0045-1001B11型号线路板1050块(单价11.67元/块,价值人民币12253.5元)。当晚,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其本人位于昆山市**镇**园**号的回收店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1.3元/块收购了该1050个线路板。
2019年7月11日晚,被告人汪云飞在昆山市**区**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五期二楼车间内,窃得F3128-1140型号线路板1958块(单价29.71元/块,价值人民币58172.18元)。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4元/块收购被告人汪云飞销赃的F3128-1140型号线路板1500块(价值人民币44565元)。
2019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汪云飞将剩余458块F3128-1140型号线路板窝藏并销赃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4元/块收购该458块线路板(价值人民币1360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种型号线路板(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郭某某、修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汪云飞、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云飞、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汪云飞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窝藏、出售,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云飞、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汪云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汪云飞、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晨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汪云飞、周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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