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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仁祥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汪仁祥,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仁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汪仁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仁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7时39分许,被告人汪仁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不符合安全行车技术要求机动车,沿老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10KV板浦线陆赵窑支线07号”电线杆处,该车向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由高某甲驾驶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局部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仁祥驾车逃逸。

被告人汪仁祥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经检验机动车制动、灯光不符合安全行车技术要求,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逃逸,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车辆属性认定证明、证据公开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黄某某、吴某某、谢某某、高某乙证言;

3.被告人汪仁祥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记录、照片等;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仁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仁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仁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汪仁祥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75467****);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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