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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介辉、叶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汪介辉,绰号“麻哥”,男,1982年**月**日出生,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街**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小区**栋**单元**号,于2019年8月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汪介辉现已收监,羁押于汉王山监狱。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0********,汉族,职高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于2019年9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组**号,于2019年9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于2019年9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于2019年9月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释放。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介辉、叶某某、舒某某、欧某某、李某某五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由被告人汪介辉出资、欧某某负责管理,叶某某占股,在宜宾市翠屏区月池街一居民房的二楼(东田造型),安装一台八连坐打鱼机、一台八连坐翻牌机供他人赌博。由被告人汪介辉出资,舒某某负责管理账目、叶某某持股、李某某负责技术维修,在宜宾市翠屏区银龙名居“养生会馆”和宜宾市翠屏区酒都生活广场“思坡夜宵”两地,分别安装一台八连坐打鱼机和一台八连坐翻牌机,供他人赌博。两处赌场自2019年8月以来,流水共计154150元。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舒某某共计向被告人叶某某转账赌场利润共计43100元,向汪介辉转账赌场利润3000元,共计盈利46100元。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江北风情港湾思坡夜宵店将李某某抓获;在江北银龙名居小区的养生会所门店,将被告人舒某某、汪介辉抓获;在月耳池街东田造型门店,将被告人欧某某抓获;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介辉、叶某某、舒某某、欧某某、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五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介辉组织本案其他嫌疑人开设赌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叶某某在赌场内持有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人是主犯。被告人舒某某、欧某某、李某某在赌场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汪介辉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前罪与新罪应当并罚。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介辉、舒某某、欧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欧某某、李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浩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汪介辉现羁押于汉王山监狱;被告人叶某某、舒某某、欧某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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