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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令成盗窃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汪令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令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和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汪令成在王某某承包的怀宁县**镇**村**组山场苗圃内,先后盗窃17棵栾树和4棵合欢树。被盗苗木共价值人民币54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汪令成来到王某某承包的怀宁县**镇**村**组山场苗圃内,将苗圃内17棵栾树和1棵合欢树盗走,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苗木共价值人民币3660元。

2.2020年5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汪令成来到王某某承包的怀宁县**镇**村**组山场苗圃内,将苗圃内3棵合欢树盗走,出售给他人。经认定,被盗苗木共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汪令成主动到怀宁县公安局金拱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汪令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栾树、合欢树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手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令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令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汪令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汪令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汪令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观清

检察官助理:程松意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汪令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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