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7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某某的弟弟居某某购买了一支小口径步枪和子弹数发,居某某去世后,该枪支和弹药由汪某某保管和使用,并一直私藏于巴塘县**乡**村家中。2019年7月7日巴塘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得知汪某某家中私藏一支小口径步枪及子弹,2019年7月8日汪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汪某某所持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改装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十五枚疑似子弹均为国产、民用5.6mm小口径运动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指认、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林芳
检察官助理:张栩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巴塘县**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1式8份
4.证据目录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