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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伟全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汪伟全,男,1979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7906081818,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边庄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公安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伟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4时许,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边庄村东北姐妹快餐店门口,被告人汪伟全伙同他人将潘某某打伤。经鉴定,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日,被害人报警。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汪伟全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汪伟全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5.监控视频等视频资料;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伟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伟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伟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汪伟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生霞

检察官助理 张浩然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汪伟全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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