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汪健,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黄山市,住安徽省黄山市**区**镇**村**路**号。被告人汪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9年2月13日释放。被告人汪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汪健至南京市**区**路**公馆小区,采用砸汽车玻璃的方式进行盗窃,窃得现金500元及香烟、白酒等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汪健至**公馆*甲幢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A5****轿车内手机1部、白酒2瓶及香烟。
2. 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汪健至**公馆*甲幢附近,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A5****轿车内笔记本电脑1台、香烟1条。
3.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汪健至**公馆*乙幢附近,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A5****轿车内香烟3条。
4.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汪健至**公馆*丙幢附近,窃得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A2****轿车内白酒2瓶及香烟。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汪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汪某甲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汪健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及被告人汪健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筱娴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汪健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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