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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克均、严道明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73号

被告人汪克均,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3********,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正安县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附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10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6年8月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8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7月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道明,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53********,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6月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克均、严道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汪克均和严道明相互伙同,在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南华小区2单元楼下,采取剪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3015元的黑色神鹰牌SY125T-18P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

二、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汪克均和严道明相互伙同,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石竹正街40号楼下,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玉骑铃牌电瓶车上的六个电瓶;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石竹石金路一栋楼下,盗走张某某停放的电瓶车上价值728元的六个电瓶;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石竹正街162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华某某停放的电瓶车上价值760的六个电瓶。

三、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汪克均和严道明相互伙同,在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办事处学院路69号外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金彭牌电瓶三轮车上的五个电瓶;在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办事处学院路99号外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熊某某停放的光阳雷克牌电瓶车上的价值521元的六个电瓶。后二人驾驶被害人陈某某的黑色神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运载盗得的11个电瓶至周公滩路段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将严道明抓获,汪克均逃走。

2020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汪克均在重庆市永川区小南门附近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民警追回了被盗的摩托车并归还了被害人陈某某;追回了被盗的三个电瓶并归还了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华某某、胡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克均、严道明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作案现场、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克均、严道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克均、严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克均、严道明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克均、严道明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克均、严道明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克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严道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  涛

检察官助理:徐荷艾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汪克均现押于永川区看守所,被告人严道明现被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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