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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勇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56号

被告人汪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汪勇通过技术性开锁进入被害人田某某位于本区石坪桥**小区**栋**家中实施盗窃,未能盗得财物。

二、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汪勇通过技术性开锁进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本区石坪桥**国际**栋**家中,盗得被害人杨某某放于客厅酒柜内茅台白酒6瓶,随后将其中4瓶茅台白酒销赃给张某某(另处),获利7000元。经鉴定,其中4瓶茅台白酒共计价值5996元。案发后,被盗6瓶茅台白酒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三、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汪勇通过技术性开锁再次进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本区石坪桥**国际**栋**家中,盗得被害人杨某某放于客厅酒柜内一瓶五粮液白酒、一瓶露莎古典红葡萄酒,卧室内衬衣三件、牛仔裤一条。经鉴定,被盗五粮液白酒价值699元。汪勇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汪勇处提取到全部被盗物品及作案用的钥匙、板手、锡箔纸等工具。现被盗物品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已扣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的茅台、五粮液白酒、衣物等物证;

2.​ 户籍信息、前科资料、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

3.​ 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汪勇的供述和辩解;

5.​ 搜查、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6.​ 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一次盗窃未遂,共计价值人民币元66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汪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汪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勇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具结书一份,散页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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