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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卫国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汪卫国,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监利市**镇**社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卫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的一天,季某某、姜某某(均已判刑)找到被告人汪卫国,向汪卫国求购毒品,汪卫国安排罗某某(已判刑)带季某某去购买毒品,罗某某即带领季某某到潜江陈某某(另案处理)处以8万元购买了一公斤假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3日13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微信联系被告汪卫国,向汪卫国求购毒品,随后二人在监利市**镇**社区**街一条巷子里面进行交易,汪卫国贩卖给何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颗,通过支付宝转账收取何某甲300元。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汪卫国在监利市**镇**酒店**号房内贩卖给何某某甲基苯丙胺1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半颗,通过支付宝转账收取何某甲200元。

2020年5月25日22时许,监利市桥市派出所民警在监利市**镇**酒店**房间抓获被告人汪卫国,在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疑似麻果1袋,疑似冰毒1袋,疑似不明毒品1袋。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疑似麻果和疑似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从疑似不明毒品中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经称重,查获的毒品总计0.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卫国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监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1023刑初466号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季某某、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取样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照片、辨认笔录等;5.称量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汪卫国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卫国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卫国与罗某某、季某某、姜某某在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汪卫国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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