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汪大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包工头,住荥阳市**镇*****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河南省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于2018年12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大洲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汪大洲冒充军人身份,以工地资金紧张,与被害人孙某某交往、结婚等理由在本市先后多次骗取孙某某向其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共计100966元。
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汪大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大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3、户籍信息、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大洲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汪大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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