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汪学银,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于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学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汪学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被害人邓某某住处,趁被害人上厕所之机,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放在床上枕头边的帆布包一个,内有现金1200元;
2019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学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李某某住处,趁被害人熟睡之机,从窗子外边用长竹竿伸进住户卧室内挑出被害人的衣服裤子,将裤子内的16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汪学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菜市被害人刘某某住处,趁被害人熟睡之机,从窗子外边用长竹竿伸进住户卧室内挑出被害人的衣服裤子,将衣服内的8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汪学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楼被害人汪某某住处,从窗子外边用长竹竿伸进住户卧室内挑出被害人放在窗边纸箱上的衣服,将衣服内一部金色金德立牌老年机盗走,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50元。
破案后,涉案赃款被扣押3600元,其余的被其挥霍,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文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学银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学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学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学银曾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江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学银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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