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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宇翔诈骗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汪宇翔,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号。被告人汪宇翔曾因诈骗,于2013年10月3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现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宇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汪宇翔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裴某甲、杨某某、赵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汪宇翔,听取了值班律师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宇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汪宇翔谎称自己有能力将孩子找到泗洪县城区学校上学,骗取学生家长信任,后以需要送礼、缴纳报名费等名义骗取裴某甲、杨某某、赵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45400元,所得财物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用于个人挥霍。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汪宇翔以找关系帮裴某甲家亲戚裴某乙到育才中学上学需要送礼或缴纳报名费等为名,骗取裴某甲24010元。其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被害人131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160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2.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汪宇翔以找关系帮杨某某家孩子到新星中学上学需要送礼为名,骗取杨某某1000元超市购物卡、3350元烟、酒,共计价值4350元。

3.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汪宇翔以找关系帮赵某某家孩子到新星中学上学需要送礼或交学费等为名,骗取赵某某1000元超市购物卡、3350元烟、酒及14000元,共计价值183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汪宇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裴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裴某甲、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汪宇翔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宇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宇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宇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宇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张健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宇翔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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