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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宪文、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29号

被告人汪宪文,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2011年2月21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8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宪文、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汪宪文、李某某分别多次介绍钟某某、姚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镇**巷**号**房、白云区**镇**街**号**房,向他人卖淫,并收取卖淫提成。2020年6月12日汪宪文、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避孕套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汪宪文、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宪文、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宪文、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宪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汪宪文、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汪宪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曹晶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汪宪文、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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