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19〕863号
被告人汪家伟,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房产中介,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汪家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亮,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王亮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威,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区**单元**室(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盼,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卓帅,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卓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宿迁市宿城区**街道**街**号(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为赌博望风,于2009年2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威、张盼、卓帅、程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8月12日、10月25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将案件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5日本院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威、张盼、卓帅、程某某、吴某某在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公司上班期间,通过夹带出厂的方式多次盗窃H3、H6车间苹果7P手机外壳、苹果8手机边框。经认定,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威、张盼、卓帅、程某某、吴某某参加盗窃苹果7P手机外壳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692元、1023元、1341元、1450元、727元、507元、21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分6、7次盗窃H3车间苹果7P手机外壳共669片,后由被告人王亮联系出售给他人。事后,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分得人民币45200元、75600元。
2.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威、张盼、卓帅多次盗窃H6车间苹果7P手机外壳共计2006片,后由被告人王亮、张盼联系出售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汪家伟参与盗窃12次共计2006片,分得人民币99900元;被告人王亮参与盗窃11次共计1856片,分得人民币210700元;被告人张威参与盗窃11次共计2006片,分得人民币53200元;被告人张盼参与盗窃11次共计2006片,分得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卓帅参与盗窃12次共计2006片,分得人民币63800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卓帅盗窃H6车间苹果8手机边框约700片,因无人愿买后送回H6车间。
3.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威、张盼、程某某、吴某某多次盗窃H6车间苹果7P手机外壳共计1997片,后由被告人张盼、王亮联系出售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汪家伟参与盗窃13次共计1997片,分得人民币62800元;被告人王亮参与盗窃2次共计300片,分得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张威参与盗窃11次共计1697片,分得人民币67900元;被告人张盼参与盗窃13次共计1997片,分得人民币68000元;被告人程某某参与盗窃10次共计约1400片,分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4次共计约600片,分得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汪家伟、程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威于2018年6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盼、王亮、卓帅于2018年6月15日、16日、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盼、卓帅、程某某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250000元、50000元、45000元、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梁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威、张盼、卓帅、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威、张盼、卓帅、程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威、张盼、卓帅、程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威、张盼、卓帅、程某某、吴某某共同实施部分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得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汪家伟、王亮、张威、张盼、卓帅、程某某、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95106****、1806196****、1816851****、1336525****、1373913****、01855291****、1585116****);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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