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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小东开设赌场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汪小东,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又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解回再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小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底至10月中旬,被告人汪小东伙同金某某、袁某某、叶某甲(均已判决)在龙游县**乡**村等附近山上开设赌场,并按比例分成。赌场内以“变宝”形式赌博且对赢家以5%的比例进行抽头,抽头所得与庄家平分。其中被告人汪小东持有10%的股份。期间,赌场共抽头渔利72余万元,被告人汪小东获利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等;

2.证人金某某、袁某某、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汪小东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小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小东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分别同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汪小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汪小东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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