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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小荣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汪小荣,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3月3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小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汪小荣多次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各村盗窃他人家禽,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8月底某日凌晨,被告人汪小荣和他人共谋盗窃后,来到渝北区统景镇合理村草莓基地,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覃某某的8只鸡盗走。

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汪小荣和他人共谋盗窃后,来到渝北区**镇**村**组旁边的鸡圈,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2只鹅盗走。

2020年9月初某日,被告人汪小荣和他人共谋盗窃后,来到渝北区统景镇合理村阿兴记养兔场大门旁支路里的池塘边,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田某某的9只鹅盗走。

2020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汪小荣和他人共谋盗窃后,来到渝北区**镇**村**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但某某鸡圈中的9只鸡盗走。

2020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汪小荣和他人共谋盗窃后,来到渝北区统景镇黄印村黄印小学前200米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甲的5只鹅盗走。

2020年9月11日晚,被告人汪小荣和他人共谋盗窃后,先来到渝北区**镇**村**组**号,采用推门而入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邓某某屋内,并从屋内猪圈中将7只鸡盗走。次日2时许,被告人汪小荣和他人又来到渝北区**镇**村**组,从被害人刘某甲的屋内猪圈中将4只鸡盗走。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汪小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鉴定,除被害人张某某的被盗家禽外,其他涉案的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34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但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汪小荣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相关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小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小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汪小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汪小荣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又犯应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汪小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1113

                                      

附:

1.被告人汪小荣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光盘8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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