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某某、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汪某某(曾用名汪小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粮农,无业,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赵露,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路**号**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强,绰号“吴柏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街**段**号**栋**单元**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詹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中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翔,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街**段**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6********,汉族,大专文化,居民,原系合江县**院职工,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赵露、吴某某、詹涛、王中明、陈翔、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汪某某、赵露、吴某某、鄢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汪某某、赵露、吴某某三人为牟取利益,合谋以吴某某名义所注册的“金豆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深圳互动天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互动公司”)合作研发一款以打“劈九点”进行赌博的手机APP,并取名为“西南九九”,汪某某、赵露、吴某某共同出资八万元人民币,由深圳互动公司提供技术支撑,所赚取利润各一半。2018年1月,深圳互动公司将手机APP制作完成并经测试成功后,由汪某某等人上线推广。在推广过程中,由汪某某负责联系印制推广宣传的资料,吴某某、赵露在泸州市区、贵州省等周边市、区、县大肆推广宣传和招收代理商。通过三人的推广宣传,大量参赌人员开始进入“西南九九”手机APP赌博。在“西南九九”手机APP运行前期,采取房卡制进入APP,所有代理商必须向游戏平台购买房卡后,其名下的参赌人员才能进入房间内参赌。通过前述卖房卡获利的方式,汪某某等人与深圳互动公司从中非法获利90余万元,其中汪某某、赵露、吴某某共计分得37万余元。2018年7月左右,深圳互动公司因资金出现问题,便开始拖欠汪某某、赵露、吴某某的提成款,深圳互动公司为支付拖欠提成款,通过在APP内充值10万张游戏房卡的方式折抵汪某某等人的提成款。之后,汪某某等人便以卖房卡的形式获利10余万元。

2、2019年2月左右,经汪某某、赵露、吴某某三人商议,将“西南九九”手机APP交由汪某某主要负责,同时吸收税某某(另案处理)入股,并约定了相应的获利分配。此后,汪某某等人找到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作,欲将“西南九九”手机APP的“房卡制”进行改版,在改版过程中,汪某某、吴某某等人仍以卖房卡的形式经营该手机APP,在此期间,汪某某等人通过卖房卡共计获利27万余元。

3、2019年6月左右,“西南九九”(2019年11月初改名为“齐乐汇”)手机APP改版为“上下分”制和“联盟”模式,并正式上线运行,APP平台以抽取参赌人员赢取数额的7%-8%作为平台、联盟和公会的盈利。截止案发,汪某某、赵露、吴某某等人从经营管理“西南九九”手机APP中获利共计338.1455万元,其中汪某某分得149.893万元、赵露分得68.5525万元、吴某某分得62万元。

4、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鄢某某在明知从汪某某、董某某、吴某某银行卡转入自己银行卡内的41万元系吴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仍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和生活支出。

被告人汪某某、赵露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12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鄢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被告人詹涛、王中明、陈翔、詹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8年3月31日至8月期间,被告人詹涛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喻某某(另案处理)等六人建立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利用汪某某等人经营管理的“西南九九”手机APP进行赌博,通过微信收取赌资200余万元,从中抽头渔利20余万元,每人获利3万余元。

2、2019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詹涛、王中明、陈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再次共谋利用汪某某等人经营管理的“西南九九”(2019年11月初改名为“齐乐汇”)手机APP开设赌场,后在该手机APP内成立“公会”,并以“公会”的名义从吴某某等人手中购买开房所需的房卡,再通过建立微信群的形式组织参赌人员进入“公会”在手机APP内所开设的房间内赌博,并在牌局结束后,从赢家的获利中抽取部分资金作为“公会”的盈利。同年5月,“西南九九”改版为“联盟”模式和“上下分”制,此时参赌人员进入“西南九九”赌博不再需要“房卡”,但需要购买“游戏分”后方可进入,陈某某等人便开始从“联盟”购买“游戏分”转卖给参赌人员。在牌局结束后,“西南九九”游戏平台自动从赢家所赢取的“游戏分”中抽取7%-8%作为游戏平台、联盟、公会的盈利。截止2019年11月,詹涛等四人经营的“公会”收取赌资300余万元,抽头渔利30余万元,扣除购买房卡等支出后,每人纯获利7万余元。

3、2019年5月初,被告人陈翔经与詹涛、王中明、何某某商量后,一同在“西南九九”游戏平台内成立“联盟”,并积极拉拢其他“公会”加入到自己成立的“联盟”内进行赌博。2019年6月23日左右,被告人詹涛经邀请,以400元每天的工资开始负责“联盟”的上下分和资金结算工作。截止2019年11月,詹涛等人经营的“联盟”通过支付宝、微信累计收取赌资600余万元,抽头渔利230余万元,扣除保证金、购买房卡、购买游戏分等支出后,五人纯获利140余万元,其中:詹涛、陈翔、王中明、何某某分别获利35万余元;詹某某获利4万元左右。

被告人詹涛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陈翔、王中明于2019年11月28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詹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抓获归案。陈翔、王中明、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詹涛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中明、陈翔、詹某某、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赵露、吴某某、詹涛、王中明、陈翔、詹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七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持有和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中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詹涛、王中明、陈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詹涛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王中明、陈翔、詹某某、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中明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翔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赵露、吴某某、詹涛、王中明、陈翔、詹某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被告人鄢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1册、散页材料4页;光盘30张;优盘1个;笔记本3个;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