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建志诈骗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汪建志,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住唐山市路南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建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汪建志原系唐山市**房地产公司职员,先后多次以帮他人办理贷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等人钱款共计359830元,上述钱款多被汪建志用于网上赌博,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9月,骗取唐山市高新区王某某钱款13200元;

2.2018年9月,骗取迁安市白某某钱款82500元;

3.2019年7月,骗取唐山市丰南区夏某某钱款33000元,返还26000元,尚有7000元未返还;

4.2019年7月,骗取唐山市高新区张某甲钱款57320元,返还9000元,尚有48320元未返还;

5.2019年7月,骗取滦南县刘某甲钱款133040元;

6.2019年7月,骗取唐山市**农场李某某钱款16500元,返还5500元,尚有11000元未返还;

7.2019年7月,骗取唐山市丰南区刘某乙钱款26350元;

8.2019年8月,骗取唐山市路北区徐某某钱款10000元;

9.2019年8月,骗取唐山市路北区戴某某钱款5000元;

10.2019年9月,骗取滦州市张某乙钱款23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和手机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笔记本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白某某、夏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徐某某、张某乙、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建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建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玮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汪建志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