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建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区,身份证号码51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一日,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一年五个月,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建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汪建明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世纪新都超市,趁店员不备之机,将3听价值人民币1205余元的惠氏启赋有机较大婴儿配方奶粉放在购物车中用物品遮挡,从未购物通道离开。
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汪建明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世纪新都超市,趁店员不备之机,将3听价值人民币 1057余元的惠氏启赋有机幼儿配方奶粉放在购物车中用物品遮挡,从未购物通道离开。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汪建明又欲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世纪新都超市盗窃时,被店员认出,将汪建明抓获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报案资料、配送单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汪建明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 华
检察官助理:蒋明桎
附: 1.被告人汪建明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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