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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强生等六人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汪强生,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2016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2016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2017年7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陇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天并处罚款500元,同年8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陇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天并处罚金500元。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焦某甲,曾用名焦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强生、郭某甲、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焦某甲、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汪强生到陇西县**镇**街“**酒吧”去喝酒,焦某甲、丁某某因之前在酒吧的存酒问题与酒吧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丁某某等人到酒吧二楼,其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甲到酒吧二楼后挑衅酒吧工作人员,杨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焦某甲、汪强生五人跟随郭某甲到酒吧一楼,郭某甲遂与刘某某发生争执,撕住刘某某衣服在其脸部挥打,杨某某等人见郭某甲开始殴打刘某某,于是持啤酒瓶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杨某某用啤酒瓶砸在刘某某头顶,陈某某将啤酒瓶在吧台磕破,用破啤酒瓶在刘某某后腰部乱戳,丁某某将啤酒瓶在桌子上磕破后用破啤酒瓶在刘某某身上乱戳,焦某甲阻止酒吧服务员不让其打电话报警,众人见刘某某受伤后便逃跑。刘某某抓住郭某甲不让其离开。郭某甲与刘某某在酒吧门口纠缠,郭某甲又在刘某某面部打了几拳将其打倒在地上,丁某某又打电话叫来已离开的汪强生、陈某某、杨某某。几人返回后,郭某甲、陈某某、杨某某、丁某某、汪强生、陈某某、焦某甲六人又对刘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汪强生、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焦某甲五人赔偿被害人损失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强生、郭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强生、郭某甲、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强生、郭某甲、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焦某甲六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强生、郭某甲、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焦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强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强生、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焦某甲五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汪强生、郭某甲、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霞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汪强生、郭某甲、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现

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被告人焦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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