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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彩玲、张贵连等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汪彩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因案情复杂,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14日)。

被告人张贵连,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鄱阳县,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因案情复杂,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14日)。

被告人章志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因案情复杂,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14日)。

被告人汪志霞,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晓连,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鄱阳县,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因案情复杂,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14日)。

被告人章建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鄱阳县,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因案情复杂,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14日)。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因案情复杂,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14日)。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彩玲、张贵连、章志聪、汪志霞、张晓连、章建林、程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4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8日当阳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4月1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汪彩玲在湖北省当阳市等地先后雇请被告人张贵连、章志聪、汪志霞、张晓连、程某某、章建林、吴某某等人冒充“平安普惠贷款公司”员工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张贵连、章志聪、汪志霞、张晓连、程某某、章建林、吴某某等人通过电话、QQ与被害人联系,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欺骗被害人签订贷款合同。汪彩玲等人制作虚假银行流水查询单及银行放款通知书,以贷款需缴纳“保险金”及刷银行“流水”为借口,要求被害人汇款至指定账户,汪彩玲再联系他人将钱取出分赃。取款者提百分之十二,余款打电话人员提百分之十,电脑操作人员提百分之二十,汪彩玲得百分之七十。其中,汪彩玲诈骗319.8万元,个人实得196万余元;张贵连诈骗219.1万元,个人实际得5万余元;章志聪诈骗203.2万元,个人实得13万余元;汪志霞诈骗209.3万元,个人实得5万余元;张晓连诈骗152.8万元,个人实得5万余元;章建林诈骗112.8万元,个人实得1万余元;程某某诈骗106.2万元,个人实得1万余元;吴某某诈骗8.2万元,个人实得3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汪彩玲雇请人员以贷款为由诈骗被害人付某某等人共100.6万元。郑某某(已判刑)负责从银行取款,提百分之十二,余款由汪彩玲分别给打电话人员和操作电脑人员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汪彩玲得百分之七十。

2.2018同年7月8 日至7月29日,被告人汪彩玲租用当阳市**办事处**村**组** 号谢某甲房屋,雇请被告人张贵连、章志聪、汪志霞、王某甲(另案处理)实施电信诈骗。张贵连邀约张某甲、被告人程某某加入。张贵连、张某甲、程某某负责拨打被害人电话,章志聪、汪志霞、王某甲负责操作电脑,诈骗被害人王某乙等人共44.5万元。取款者扣除百分之十二,余款由汪彩玲分别给打电话人员和操作电脑人员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张贵连在张某甲、程某某业绩上提取百分之三,张某甲、程某某实得百分之七。

3.2018年8月5日至同年8月10日,被告人汪彩玲租用谢某甲房屋实施诈骗,被告人张贵连、张某甲、程某某负责拨打被害人电话,被告人章志聪、汪志霞负责操作电脑,诈骗被害人喻某某等人共21.6万元。取款者扣除百分之十二,余款由汪彩玲分别给打电话人员和操作电脑人员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张贵连在张某甲、程某某业绩上提取百分之三,张某甲、程某某实得百分之七。

4. 2018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6日,被告人汪彩玲租用谢某甲房屋和当阳市**镇**村**组** 号李某某房屋实施诈骗。被告人张贵连邀约被告人张晓连、张某乙(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加入,被告人张贵连、程某某、张晓连负责拨打电话,被告人章志聪、汪志霞负责操作电脑,诈骗被害人凯某某等人共31.8万元。取款者扣除百分之十二,余款由汪彩玲分别给打电话人员和操作电脑人员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张贵连在程某某业绩上提成百分之三,程某某实得百分之七。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三人包打电话和操作电脑流程,得到百分之三十提成,张贵连提取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业绩的百分之八,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得百分之二十二。

5.2018年10月7日至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汪彩玲租用谢某甲房屋实施诈骗,被告人章志聪邀约被告人章建林、康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加入,被告人张贵连、张某甲、张晓连、章建林、康某某负责拨打电话,被告人章志聪、汪志霞、王某丙、王某丁负责操作电脑,诈骗被害人谢某乙等人共112.8万元。取款者扣除百分之十二,余款由汪彩玲分别给打电话人员和操作电脑人员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张贵连提取张某甲业绩的百分之二,张某甲得百分之八。章志聪提取章建林、康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业绩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6.2018年11月5日至7日,被告人汪彩玲租用谢某甲房屋雇请人员实施诈骗。被告人章志聪邀约被告人吴某某加入,被告人张贵连、程某某、张晓连负责拨打电话,被告人章志聪、吴某某负责操作电脑,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共8.2万元。取款者扣除百分之十二,余款由汪彩玲分别给打电话人员和操作电脑人员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张贵连提取程某某的“业绩”百分之二,程某某得百分之八。

被告人汪志霞于2019年2月15日向福建省安溪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电脑、手机、U盘等物证;2.被害人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毛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庄某某等人的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提取扣押的手机电子数据、U盘电子数据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汪彩玲、张贵连、章志聪、汪志霞、张晓连、章建林、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汪彩玲从被告人张贵连处以每张1600元至2000元的价格购买银行卡,之后以每张3800元至4000元价格转售他人。汪彩玲与张贵连交易三十多笔,交易银行卡数量110张以上,金额22.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汪彩玲手机等物证;2.交易银行卡清单照片、快递单照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手机提取电子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汪彩玲、张贵连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彩玲、张贵连、章志聪、汪志霞、张晓连、章建林、程某某、吴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汪彩玲、张贵连、章志聪、汪志霞、张晓连、章建林、程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吴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彩玲、张贵连出售、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彩玲、张贵连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汪彩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贵连、章志聪、汪志霞、张晓连、章建林、程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彩玲、张贵连、章志聪、汪志霞、张晓连、章建林、程某某、吴某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及孳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和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仁清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彩玲、张贵连、张晓连、程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看守所。被告人章志聪、章建林、吴某某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汪志霞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06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情况说明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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