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州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汪德斌,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2月4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德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4月1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汪德斌因自己的房屋被拆迁,租住在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街**号**楼。2017年,汪德斌在同村村民魏某某开设的麻将馆给高某甲借了2000元钱,自2018年开始,汪德斌多次找高某甲索要债务并发生争执。2019年11月15日12点19分左右,高某甲电话联系汪德斌得知汪德斌在家后,遂携带其子高某乙前往汪德斌的住处,汪德斌接到高某甲的电话后将一把尖刀放在自家门口的鞋柜,12点40分左右,高某甲及其子高某乙到达汪德斌家,汪德斌开门后与高某甲发生口角,随即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朝高某甲胸腹部捅刺两刀,高某甲被刺后下楼逃跑,至街对面“承德老酒”门店前倒地,汪德斌拨打电话报警后在家里等待直到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甲系右肺破裂、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尖刀、灰黑色秋衣、蓝色牛仔裤、银灰色皮鞋等物证;2.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出警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 恩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公(司)鉴(法病)字[2019]80号鉴定书、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120号检验报告、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恩州)公(司)鉴(物)字[2019]617号检验报告、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恩精鉴所[2019]精鉴字第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6.民俗风情街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汪德斌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德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钘
2020年5月12日
附:
被告人汪德斌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3张。
3.物证现存于恩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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