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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志龙、方丰永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_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汪志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镇*甲村**组*甲号。汪志龙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0日被休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4日释放。汪志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丰永,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镇*乙村**组**号。方丰永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10日被休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方丰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储永诚,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镇*丙村**组。储永诚曾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21日被休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4日释放。储永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甲乡**村**组。陈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4月3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小光饼”),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甲村**组*乙号。徐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志龙、方丰永、储永诚、陈某甲、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汪志龙、储永诚等人在休宁县**镇地区从事高利放贷活动,为牟取高利和非法利益,汪志龙与被告人方丰永、储永诚、陈某甲、徐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采用暴力、软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及其家人还债,欺压百姓,为非作歹,逐渐形成了以汪志龙为首要分子,方丰永为骨干成员、储永诚、陈某甲、徐某某、曹某某、汪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先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包庇等犯罪行为。

一、犯罪集团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6年下半年,汪志龙向李某甲高利放贷,后因李某甲未还款,遂邀集汪某某到休宁县**镇*丁村李某甲户,在李某甲家门口采用放爆竹、撒冥币等方式逼迫李某甲还钱,后李某甲归还了汪志龙的高利贷。

2.2017年4月的一天,方丰永、曹某某、汪某某到休宁县**镇**戊村巴某甲户,采用踢门、拍桌子等方式,逼迫巴某甲家人代巴某甲偿还高利贷。

3.2017年4月一天,方丰永、曹某某、汪某某携带爆竹、冥币到巴某甲户,采用放爆竹、撒冥币等方式逼迫巴某甲家人代巴某甲偿还高利贷,巴某甲家人陈某乙在争抢爆竹时被推倒在地,后巴某甲家人程某甲代巴某甲归还了高利贷。

4.2017年,汪志龙向李某乙高利放贷。后因李某乙未还款,在2017年的一天下午,汪志龙采用将李某乙控制在李某乙车上的方式逼迫李某乙还钱。当日18时左右,汪志龙邀集方丰永再次采用将李某乙控制在汪志龙车上的方式继续逼迫李某乙还钱,后因李文某乙母亲报警,才让李文辉下车离开。后李某乙归还了汪志龙的高利贷。

5.2017年中秋节之际,汪志龙向詹某某(绰号“壮猪”)高利放贷。后因詹某某未还款,汪志龙邀集方丰永、徐某某到休宁县*乙乡**村詹某某户,在詹某某家门口采用辱骂、放爆竹、烧冥币等方式逼迫詹某某及其家人还债。

6.2018年春节前夕,汪志龙、方丰永、储永诚等人到詹某某家,不顾詹某某家人的反对,到詹某某户的各个房间寻找詹某某,并要求詹某某家人为詹某某还款,干扰了詹某某家人的正常生活。

7.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汪志龙以杨某甲欠其借款未还利息本金为由,多次带着方丰永等人到杨某甲父亲杨某乙经营的麻将厅,采用将饮料泼洒在麻将桌上、在场人员身上等方式进行滋事,驱散在场人员,逼迫杨某为杨某甲还钱。

8.2017年10月14日11时许,休宁县**镇*甲村村民余某某到吴某某沙场与吴某某发生撕扯,吴某某遂电话联系汪志龙、方丰永到沙场来。后汪志龙、方丰永、曹某某乘坐方丰永驾驶的车辆来到吴某某沙场。汪志龙、方丰永、曹某某见余某某与吴某某发生撕扯,就将余某某拉开。余某某欲拿石头砸方丰永,方丰永遂拿出一支气枪对余某某进行恐吓,后方丰永携枪离开。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9.2018年2月5日,被告人汪志龙、储永诚、陈某甲、方丰永等人将黄某某带至黄某某外公朱某某经营的**烧饼店,以阻碍**烧饼店正常经营的方式逼迫黄某某及其家人还债,后黄某某及其父母无奈下离开**烧饼店,汪志龙、储永诚、陈某甲、方丰永等人采用尾随、拉扯等方式继续向黄某某要债。后黄某某及其父母无奈之下入住七天连锁酒店,储永诚、汪志龙等人随即入住黄某某及其父母亲所入住的房间的邻近房间。次日凌晨,黄某某及其父母逃离。

10.2018年2月8日晚,储永诚、汪志龙到朱某某经营的**烧饼店,多次采用以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买一个烧饼的方式滋扰**烧饼店的正常营业,以逼迫朱某某为黄某某还债。

二、犯罪集团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2017年5、6月份,汪志龙向马某某高利放贷,后马某某无力偿还。汪志龙便邀集方丰永、曹某某找到马某某,将马某某带到汪志龙家猪圈内关押,汪志龙还对马某某喷辣椒水以逼迫马某某还债。马某某被关押在猪圈内半个多小时。

数日后,汪志龙通过曹某某得知马某某踪迹后,与方丰永、曹某某到屯溪找到马某某,并将马某某带上车,汪志龙在车辆从屯溪行驶往休宁县**镇的途中,对马某某进行殴打,逼迫马某某还债。时间长约1个小时。后马某某及其家人归还了汪志龙的本息。

2.2018年,方丰永向胡某甲高利放贷,后胡某甲无力偿还。2018年5月6日17时,汪志龙、方丰永、徐某某三人在屯溪找到胡某甲,将胡某甲带到方丰永车上逼迫胡某甲还钱。车子开到休宁县**镇后,方丰永、徐某某将胡某甲带下车,使用棒球棒、皮带殴打胡某甲,并逼迫胡某甲吃地上的泥土,直至胡某甲筹措了1000元给方丰永后,方丰永等人才让胡某甲离开。

三、犯罪集团的包庇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14日,方丰永持气枪恐吓余某某后逃离现场。因吴某某(另案处理)在上述事情的过程中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对吴某某、曹某某进行谈话,二人隐瞒了方丰永持气枪的事实。后汪志龙、方丰永、吴某某商议:不要将气枪一事说出,派出所调查时就说是玩具枪。方丰永还出示了其购买的玩具枪,因该玩具枪不真实,吴某某遂将其儿子的玩具枪提供给方丰永,方丰永、汪志龙将该玩具枪上缴给了休宁县公安局**派出所。汪志龙在派出所调查时蓄意隐瞒方丰永当天所持的是气枪,并按三人商议的交代方丰永当天所持的是他儿子的玩具枪。

四、储永诚、陈某甲诈骗的事实

2017年12月以后,陈某甲向黄某某高利放贷3万元,储永诚通过陈某甲向黄某某高利放贷7万元,未到约定还款期,储永诚、陈某甲无故提高借款利息,并认定黄某某违约,要求黄某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本金加上利息加上违约金后要求黄某某出具20万元的欠条给陈某甲。后黄某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储永诚虚构帮黄某某转单平账9万元的事实,将黄某某欠陈某甲9万元的借款转至自己名下。期间,储永诚还多次向黄某某高利放贷,至2018年2月1日,黄某某欠储永诚的借款本金、转单平账金额和高利息累加至54万元,为获得非法高利,储永诚与陈某甲商议,虚构陈某甲为黄某某转单平账30万元的事实,将上述54万元分成欠储永诚24万元和欠陈某甲30万元,并要求黄某某按1万元每天300元利息的标准支付陈某甲10天的利息。后黄某某根据储永诚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欠储永诚24万元的借据和一张未注明出借人的金额为39万元的借据,并在该两张借据上注明“借现金24万元整”和“收到现金39万元整”。

2018年4月19日,储永诚以黄某某欠其借款本金24万元为由向休宁县人民法院**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中储永诚隐瞒黄某某欠其24万元借据的真实形成过程,虚构为现金借贷,并否认39万元的借据的存在。同年12月18日,休宁县人民法院根据储永诚提供的证据判决黄某某归还储永诚借款本金24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陈某甲虽未以39万元的借据提起民事诉讼,但以马上会起诉黄某某向黄某某讨要该39万元。黄某某未按借据内容归还该39万元。

综上,储永诚、陈某甲诈骗未遂9万元,诈骗既遂1万元。

五、储永诚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程某乙(已判决)于2013年与当时由叶某某经营的**石材厂签订了一份将石材下脚料无偿交给程某乙全权处理的协议。后程某乙与储永诚口头约定两人合伙。2017年7月至8月间,储永诚以程某乙将上述协议转让给其为由,邀集陈某甲、胡某乙,先后将叶某某叫至屯溪**酒店房间、**酒店附近的饭店,在上述地点,储永诚要求叶某某认可石材厂废料归属其的事实,但叶某某拒绝。

2017年8月9日,储永诚发送“合同现在是转给我的,……我拼了我的命也无所谓,要不你们就补偿我损失二十万!……如果不给我说法,你们再装废料,那我们就搞下吧”的信息给叶某某,对叶某某进行威胁,并索要20万元补偿费。

2017年8月12日晚,储永诚将叶某某约至屯溪**饭店,并邀集胡某乙、程某丙等十余人到该饭店与叶某某共同就餐。就餐时储永诚再次要求叶某某确认石材厂废料归属,叶某某拒绝。就餐完毕,储永诚等人要求叶某某安排去KTV唱歌,后叶某某安排储永诚等人去了**KTV唱歌。当天就餐费用及KTV唱歌消费共计1万余元均由叶某某支付。

六、陈某甲赌博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20日晚,陈某甲受姚某某邀集到屯溪区**镇**苑**栋**室姚某某住所,按1万元收取300元利息的标准为姚某某、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聚众赌博高利放贷,提供资金。当晚赌资十余万元,姚某某、章某某已抽水渔利约4000元。陈某甲向姚某某、程某丁、陶某某高利放贷共10.2万元,陈某甲收取利息3000余元,上述资金均被姚某某、程某丁、陶某某用于赌博。

2018年10月的一天下午,陈某甲到屯溪区**山附近一间民房内,为章某某、姚某某等人聚众赌博高利放贷,提供资金,获取高额利息。

2018年10月的一天下午,陈某甲到屯溪区**东大门附近后山村一栋民房内,为章某某、姚某某等人聚众赌博高利放贷,提供资金,获取高额利息。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资金的犯罪事实。陈某甲的家属替陈某甲退出5000元。

被告人汪志龙、方丰永、储永诚、陈某甲、徐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4月2日、4月26日被抓获到案,汪志龙、方丰永、陈某甲、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气枪等物证;

2.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借据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许某某、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马某某、胡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汪志龙、方丰永、储永诚、陈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书;

7.休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8.手机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志龙、方丰永、储永诚、陈某甲、徐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实施犯罪组成了以汪志龙为首要分子,方丰永为骨干成员,储永诚、陈某甲、徐某某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汪志龙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汪志龙、方丰永、储永诚使用软暴力多次恐吓他人,方丰永持凶器恐吓他人,储永诚强拿硬要,情节恶劣、严重,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志龙、方丰永、徐某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被告人汪志龙明知是方丰永是犯罪的人,仍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储永诚、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责任,对于诈骗未遂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他人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汪志龙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对方丰永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对储永诚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对于陈某甲以诈骗罪、赌博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汪志龙、储永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志龙、方丰永、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赌博共同犯罪中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汪志龙、方丰永、陈某甲、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汪志龙、方丰永、陈某甲、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莺燕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志龙、方丰永、储永诚、徐某某现羁押在休宁县看守所,陈某甲现羁押在黄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拾册,检察卷贰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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