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汪思杰2014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12月因吸食冰毒被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月因吸食冰毒被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思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汪思杰通过其同学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其朋友彭某某(另案处理),从彭某某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得2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汪思杰将上述甲基苯丙胺中的1.2克分成05克和0.7克后,分别采用邮寄方式贩卖给了郭某某和张某甲。同年12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汪思杰通过其母亲刘某某(另案处理)处以7000元的价格购得9.4克甲基苯丙胺后,将上述甲基苯丙胺通过其母亲刘某某采用邮寄方式贩给了张某甲。贩卖毒品的毒资是均由被告人汪思杰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0.6克,非法获利玖仟柒佰伍拾元(¥9,7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份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汪思杰以人民币七百五十元(¥75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0.5克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份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汪思杰以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0.7克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2月份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汪思杰以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9.4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规格为3*2.5cm装有0.7克白色晶体透明自封袋一个、规格为2.5*2.5cm分别装有 0.5克、0.3克、0.5克、0.4克、0.4克、0.6克、0.8克、0.6克、0.2克白色晶体的透明自封袋九个,规格为7.5*10cm装有5.1克白色晶体透明自封一个、吸毒工具一套、银色烧水壶一个;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吸毒人员(汪思杰)信息详情、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称重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思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各一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汪思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思杰明 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短期内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获取利益,并侵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巴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汪思杰现在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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