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恒鉴、汪金龙等销售伪劣产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汪恒鉴,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组**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金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组**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岳红旭,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7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云南省师宗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正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绥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贵州省绥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正良,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云南省师宗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海峰,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瑞红,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8********,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凤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安徽省凤台县**乡**楼村**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荣,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9********,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恒鉴、汪金龙、岳红旭、许正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15日,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20日、自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3月3日);以被告人黄海峰、郑瑞红、曾荣、余正洪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25日)。本院分别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间,被告人汪恒鉴与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约定由张某某提供假烟,被告人汪恒鉴负责联系货车司机将假烟运输到浙江省嘉善县、浙江省台州市、江苏省无锡市**,被告人汪恒鉴、汪金龙从中抽取1000元-2000元(人民币,下同)不等的物流差价以及物流信息费。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汪恒鉴先后联系到货车司机即被告人余正洪、郑瑞红、曾荣、黄海峰等人以每趟5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驾驶大货车从漳州龙海县百花村等地装运假烟至浙江省嘉兴市、江苏省无锡市等地,并由被告人张某某、汪金龙、岳红旭共同出资购买两部小货车,专门用于浙江省嘉善县线路的假烟分销运输,被告人汪金龙、岳红旭从中收取每趟1000元-1200元不等的分销运输费用。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许正良以每趟300元的价格驾驶小货车协助汪金龙、岳红旭运输假烟,2018年7月10日至案发,被告人许正良伙同被告人余正洪驾驶闽******大货车运输假烟。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间,上列被告人利用大货车共计运输假烟约100趟,涉案金额约为144806962元,其中运往浙江省嘉善县的金额约为124891518元,运往浙江省台州市、江苏省无锡市的金额约为19915443元。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8月2日间,被告人郑瑞红驾驶闽******货车运输假烟17趟,涉案金额约为27859746元;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7月27日间,被告人曾荣驾驶闽******货车运输假烟17趟,涉案金额约为21831265元;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8月1日间,被告人黄海峰驾驶闽******货车运输假烟23趟,涉案金额约为36148481元;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7月11日间,被告人余正洪驾驶闽******货车运输假烟22趟,涉案金额约为33569240元,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间,被告人余正洪自行驾驶闽******货车运输假烟16趟,涉案金额约为16745696元,后于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31日雇佣许正良驾驶闽******运输假烟5趟,涉案金额约为8652531元。

2018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许正良驾驶闽******轻型厢式货车欲将假烟运往浙江省嘉善县,途经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赤港高速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苏烟(五星红衫树)卷烟809条,南京(红)卷烟2725条,云烟(紫)2836条。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查扣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788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正良于2018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恒鉴、汪金龙、岳红旭于2018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海峰于2018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郑瑞红于2018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曾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余正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扣押的假烟等物证;

2.户籍证明、高速公路卡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汪恒鉴、汪金龙、岳红旭、余正洪、许正良、黄海峰、郑瑞红、曾荣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辨认笔录;

7.现场检查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恒鉴、汪金龙、岳红旭、余正洪、许正良、黄海峰、郑瑞红、曾荣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而予以运输,其中被告人汪恒鉴涉案金额为145595542元(未销售金额788580元),被告人汪金龙涉案金额为128003010元(未销售金额788580元)、被告人岳红旭涉案金额为125680098元(未销售金额788580元)、被告人余正洪涉案金额为59756048元(未销售金额788580元)、被告人许正良涉案金额为16191111元(未销售金额788580元)、被告人黄海峰涉案金额为36148481元、被告人郑瑞红涉案金额为27859746元、被告人曾荣涉案金额为21831265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汪恒鉴、汪金龙、岳红旭、余正洪、许正良在部分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岳红旭、余正洪、许正良、黄海峰、郑瑞红、曾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丽

2019年4月15日

附注:

1.八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