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汪文俊,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0281199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乡**村**号,无业。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文俊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汪文俊从家中携带一把老虎钳子到同湾朱某某家房屋后面,通过用老虎钳子破坏防盗网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朱某某家中,在朱某某家一楼卧室中盗取放在皮包里的现金2600元、老凤祥黄金手链一条(重20.3克),后于当日15时许将黄金手链拿到**街**寄售行“死当”,当得人民币6496元。2019年10月21日经大冶市**中心鉴定,朱某某被盗窃的黄金手链价格为6973元。
另查明:汪文俊属累犯;被告人汪文俊的母亲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肖某某、汪某某、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汪文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文俊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从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汪文俊现羁押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汪文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