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汪昌毅,男,出生日期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 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00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昌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汪昌毅在彭州市天彭镇桂花街,乘人不备之机,将受害人张某某放于自行车车筐内的手提帆布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800余元、vivo Y3手机一部,经彭州市发展改革和发展局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昌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昌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昌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昌毅被判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昌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岩 柏
2020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汪昌毅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提讯证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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